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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eiwww 发表于 2013-6-24 17: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阜阳律师2012 20120824 12:39:02  @william19841998 20120824 13:31:32  没有关系,工资和电瓶车被偷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电瓶车被偷是刑事案件,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法律上老板没有任何理由因为电瓶车被偷而扣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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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ning 发表于 2013-6-25 02: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爱瑾瑜 20120824 13:26:16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即使被收购,更换法人代表,公司也无权解雇你们,但是如果公司现在要解聘你们员工,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们:工资、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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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丰 发表于 2013-6-25 10: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阜阳律师2012 20120824 07:16:37  
  您好,阜阳律师2012
  感谢您的回复。现在我将具体情况给您阐述一下,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我从2011年8月底开始在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XX之旅处上班,于2011年9月1日开始正式录入指纹。
  上班前,我曾询问XX之旅负责人是否能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被告知签订合同的事情以后会安排,社保会在工作满一年之后购买。
  起初,我在XX之旅同行操作部工作,半月之后转入网络部直到2012年7月19日,期间一直担任网络编辑。而在这近一年的时间内,“XX之旅”老板并未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我了解到,该发现之旅部分同事同样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所谓工作满一年之后购买社保事实上是给予社保补助金350元/人/月。
  2012年4、5、6月陆续有新同事加入,其中网络部新入同事三人。因2012年清明节网络部值班费用问题,网络部同事分别将各自的电子工资表公开,我发现新入同事的社保补助均为工作满半年之后发,遂向老板申请社保补助,被老板以同事反映申请人工作不认真、提前为申请人发社保补助对对不起老同事、不好管理等理由拒绝。
  2012年7月19日中午午休时间,“XX之旅”网络部部长在网络部工作QQ群里发布遣散消息,告诉大家领了六月工资后就各奔前程。该日中午直至下午下班,XX之旅未出具遣散网络部员工的书面通知、老板也并未到网络部员工说明情况。当日晚上,我致电老板,确认遣散消息,并被告知第二天不用上班了。
  2012年7月20日下午,我回到XX之旅办公室询问遣散费问题,老板以7月领全额工资作为遣散经济补偿,拒绝按《劳动法》规定发遣散费,并且将部门即刻遣散的责任推到网络部部长头上。 纠结了一个月之后我决定仲裁。
  现在XX之旅有几个情况让人很纠结
  1、该XX之旅名义上是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省内专线部,没有营业执照。国旅为它专门刻了个省国旅省内专线部XX之旅的章;
  2、为了进行直客经营活动,XX之旅挂靠了5个旅行社,其中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省**分社是其主要挂靠单位,XX之旅大多数时候用国旅**分社的营业执照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和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3、最近它有新挂靠了青旅某某分社,以青旅某某分社的名义建立了两个网站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您:
  1、如果我要仲裁的话可不可以只将XX之旅和国旅**分社作为被诉人,因为大多数时候XX之旅只用国旅**分社营业执照经营;而且我没有省国旅相关的证据和营业执照,只有部分证据证明XX之旅挂靠了国旅**分社,同时我有国旅**分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我的证据大多为电子版本如电子版本的考勤和通讯录等等,打印出来没有公章,是否是有力的证据;
  3、我曾经套老板和在职同事的话证明我在XX之旅上班且没有签合同和购买社保,是否合法??如果只出具录音不让在职同事上庭会不会对我不利??
  4、只工作了三个月便辞职的同事可不可以作为证人??
  5、我曾以国旅**分社的名义向我朋友公司做了某二日游的报价,并且这个朋友听到了我和老板在电话里确认遣散消息,但这个朋友目前和我住在一起,是否可以作为证人??
  6、我是否需要提供XX之旅与国旅**分社的挂靠证明??电子商务网站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以上,望您能解答一二,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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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bhfdvfd 发表于 2013-6-25 19: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外麻姑1 20120824 11:22:41  @阜阳律师2012 20120824 1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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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化冰河 发表于 2013-6-26 03: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单说电动车,他要是说让我赔偿,合理,合法吗??我已经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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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854641 发表于 2013-6-26 12: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william19841998 20120824 14:07:19  不合理,也不合法,单位有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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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潮澎湃AAA 发表于 2013-6-26 20: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感谢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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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uuia15 发表于 2013-6-27 05: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william19841998 20120824 14:26:06  别客气,希望我的解答能给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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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an5865 发表于 2013-6-27 13: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阜阳律师2012 20120824 07:16:37    1.可以;
  2.电子版本如电子版本的考勤和通讯录等等能够证明你和国旅社的事实劳动关系;
  3.没有签合同和购买社保,公司不合法,公司要支付给你双倍的工资,并且要补发你的社保金;
  4.可以;
  5、可以;
  6、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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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yufof 发表于 2013-6-27 22: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