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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塘权属游行及证据分析表
原告:新屋村第三、四组 被告:县政府与第四人五、六、七、八组 1、明朝:先祖德攻落魂塘中 无 2、清朝:光绪七年立碑志 无 3、1929年 无 4、1953年 县政府土改给第四人在一区大塘乡 5、高级社后区划到茶源公社新屋大队 茶源公社新屋大队 6、档案被被告全丢失 档案保存良好 7、1962年签“柴山和水利问题”合同, 1962年签“柴山与水利问题”合同获得使用权 原告交出使用权 8、关系:甲方是新屋大队,原告是乙方 甲方是新屋大队,被告第四人是乙方。 9、登记:有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 无权属证明、无不动产界址、无面积等。 必要材料 无行政区划变动涉及土地权属变动材料。 10、四界为东面是山、西面是田。 西边是山、东面是田。 11、面积38亩 20亩 12、附属物:先祖德攻公墓 无附属物 13、19861993 转租唐石生、蒋爱国养鱼 14、2003后 转租发包合同 15、蒋理光证词 用水面积20亩 16、土地性质:客观的,集体土地 臆造的 17、调查:可找到实物 找不到0915描述的实物 18、继承权:有《宪法》第13条 无。违反《物权法》第11、12条、《土地管理 《物权法》第29条支持 法实施条例》第4条。 19、法律保护:有《宪法》第10条、 无。违反左侧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2条、《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20、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违反证据三性标准 21、符合证据链唯一性原则。 不符合证据链唯一性原则,无头无尾。 22、符合采信标准。 不宜采信 23、白牙市镇政府一裁不调查、不采信、不支持。 给予采信与支持 24、东安县人民政府二裁不调查、不采信、不支持。 给予采信与支持 25、永州市人民政府复议:不调查、不予采信、 给予采信与支持 不予支持。 26、东安县法院一审蒋文智:不准质证0915号, 给予采信与支持 数次打断原告代理人辩论,不调查、不准录相、 不准录音、不准采访、不采信、不支持。 27、永州中院终审蒋跃兵绕开质证0915号,不调查, 给予采信与支持。“大湖塘”属被告第 先判后审,2012年12月22日判决书完成。 四人所有 2012年12月24日开庭。 28、延误送达:原告2013年7月16日下午 被告先期收到 收到蒋文智发出的终审判决。 29、2013年7月23日交省涉法来访转介函,要求申诉。 被告频繁到镇政府索要征地款 30、2013年7月28日接受主管院长接访, 被告第四人急取征地款 询问实地调查没有,蒋跃兵未回应, 交了申诉材料予蒋跃兵。 31、2013年8月1日蒋跃兵电话连打近100次,始终不通。 征地款已全部领出 32、判决依据: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6条,只字不提违 反了该法第二条。符合《关于确定土地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条、 第20条第一款,只字不提违反了该规定 的第20条第三款。 33、结论: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 合法。维持原判 34、讨论:一审蒋文智受案范围标准。 ①县政府行政为:把大湖塘裁定给五、六 、七、八组 ②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违法侵权。 ③县政府侵犯原告财产权,否则不予受案审判。 35、二审蒋跃兵受案范围标准 ①被告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与无视62年四固 定合同“柴山与水利问题”。②裁定违法不当。③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剥夺原告继承 权,侵犯原告财产权,否则不予受案再审。 按受案范围与举证倒置原则,接案时是违法的,判决后 又是合法的,这就是永州司法乱象的写照。违反客观 实际,搞差别对待,徇私枉法,强化职 权主义,淡漠当事人主义,就是蒋文智、蒋跃兵审理 案件的手段。而“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 序合法”只是一块遮羞布而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