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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贡培兴、成英强抢民财11年耍无懒拒不赔偿无法无天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是挂的二块牌子一个班子,11多年前的2003年6月30日上午,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贡培兴为首的一伙强盗和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副院长成英一伙违法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抢了我家的所有财产,并捣毁了我家5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和合法小工厂,顷刻之间给我家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财产经济遭受了1799.434万元的巨大损失,我们全家人是流离失所、穷困潦倒,十多年来,我们是吃不饱、穿不暖,得了一身的病,受尽了人间苦难和辛酸,家中电话常年被窃听,出门被监控跟踪,人身无自由!!我们上访不断,未见包公再现;诉讼不断,却没有哪个法院肯立案,我们是有冤无处申!!我们要求依法赔偿,却没有讲理的地方!!十多年来,以贡培兴为首的强盗却厚着脸皮拒不赔偿!!死猪不怕开水烫、是厚脸无耻!! 11年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头头换了一批又一批,他们都耍无赖拒不赔偿!!不为民分忧!!不依法办事!!而今听说又是以为首的一批了。我们向各级政府上访十多年,在互联网上申诉鸣冤叫屈几年,许刚却也无动于衷,视而不理,同样厚着脸皮不赔偿,对老百姓没有一点同情心,只顾自己捞钱、吃喝玩乐,根本不顾我们百姓的死活!!这些人拿了百姓的血汗钱高工资,却不顾百姓死活!!不声张正义!!不换位思考!!不依法赔偿!!至今却无人监管!![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啊!![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你口口声声要为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为民分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要对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严厉惩处!!要依法赔偿解决!!依法保护老百姓的合法财产等等,但我们等了十多年怎么还不来啊??是不是骗人啊??要等到哪一天才会来给我们依法赔偿解决啊??为什么对这些违法官员不依法监督啊?? 2003年6月30日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对我们违法暴力拆迁,给我们造成的严重财产损失,在2012年4月23日已经“香港社会资讯网首席笔者殷宗文”在互联网上曝光了,为什么至今还不依法严厉惩处贡培兴、成英一伙呢??为什么至今不依法赔偿??不依法解决呢?? 受害人:吴兴元,联系电话:0510—88271359;市政府热线:12345 现临时居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区257号101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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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地方政府、地方法院实在是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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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的冤案何时能昭雪平反
请问我们的抗诉申请什么时候受理立案?? 我们被非法强拆11年历尽艰辛,受尽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磨难!!在2003年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在没有与我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向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规定,直接违法受理立案,并枉法裁定先予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强拆我家的房屋,强拆时没有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没有清点、没有登记造册,货装满车时不带绳索就开走,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并将我户26大卡车财产用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封条强行封存,拒不归还!!违法封存后被大量盗失、灭失,封存至今现已全部霉烂毁损,给我户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可法院竟然违法枉判不赔偿,我们向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申请再审,可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均以驳回再审维持原判进行违法枉判!!对此,我们为了平反冤案,挽回损失,我们从2003年7月和8月开始起诉新区管委会打行政官司,可法院竟然违法不立案,后又从2005年1月26日和2月23日起诉新区管委会伪造的违法拆迁许可证,打行政官司,可法院仍违法不立案,后又在2007年起诉江苏省国土厅违法批地和在2008年起诉无锡市国土局不处理新区管委会违法用地,继续打行政官司,可法院仍然违法不立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最高人民法院竟然拒收我们的材料!!人民是有冤无处伸!! 在中国天天高喊依法治国,法律为什么没有用?? 法院为什么这样黑暗,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我们苦苦的思索,我们终于想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法院的,于是,我们在2010年6月2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抗诉申请书,并在当天上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接访了我们,并告诉我们可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于是我们又来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上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告诉我们,可以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由省检察院监督他们立案,于是,在2010年7月3日,我们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邮寄了抗诉申请书,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一直违法不立案,几年来我们多次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上访,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敷衍失职,仍然违法不立案,无奈之下,我们在2013年12月2日和12月9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上访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我们的申诉,收下了我们的申诉状和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告诉我们一定把我们的材料转给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他们受理立案!!在2014年1月8日上午11点左右,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年青人打来电话告诉我们说:“你的申诉状和所有的证据材料省检察院已经转下来我们收到了,”并胡说八道欺骗我们,说什么:“你申请抗诉的申诉已经过了二年,我们不能受理,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二年。”我们反驳他说:“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老的《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二年,而且我们的判决裁定是2013年以前判的,应该按照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且我们在2010年7月3日已经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邮寄了抗诉申请书”但无锡市检察院的这个年轻人又胡说八道,说什么:“我只按照你省检察院转下来的材料,计算日期已经过期了,以前的我不知道,你没有证据,”于是,我又反驳他,我说:“我每年都到你们检察院上访好几次,要求立案,你们一直不肯立案,怎么可以按照现在的申诉材料计算日期呢??以前的抗诉申请书我有证据,我可以给你看,是你们检察院抗申科的吴伟民收到的,你应该给我们立案,为什么不立案??”那个年轻人听我口气比较懂,就给我说:“你的事情我去跟他们商量商量,”后来,我问他“姓什么,”他就把电话挂了。 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上面说的这么好,比唱的还要好听!!下面为什么还是不听??还是违法!!为什么现在还违法??还不肯依法受理我们的抗诉申请呢??请你们上级领导监督他们给我们依法受理立案,依法平反我们的冤假错案,把我们的事情解决好!!我们人民一定会感谢你们的!! 申诉人:吴兴元,何永琼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 电话号码:0510―88271359,邮编:214111。 2014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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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据:这是在2013年12月9日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
申 诉 状 申诉人:吴兴元,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 电话号码:0510―88271359,邮编:214111。 申诉人:何永琼,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电话号码:0510―88271359,邮编:214111。 申诉人:吴恩亮,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电话号码:0510―88271359,邮编:214111。 被申诉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贡培兴 ,新区管理委员会书记兼该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天山路5号,邮编:214028。 申诉人:吴兴元、何永琼、吴恩亮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0日作出的苏民二监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现我们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案!! 请 求 事 项: 一、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反诉被申诉人违法起诉、非法强制拆迁侵权赔偿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立案再审!!撤销所有原判决、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新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和依法撤销新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和依法撤销锡民一监字第10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3、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民一立监字第0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二监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 5、并请求依法驳回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的违法起诉和违法申请的先予执行。 二、、对我们申诉人在2003年6月30日被新区总公司非法强制拆迁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当时价值是140多万元,;合计非法强拆11年来,共造成我们申诉人的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434万元的巨大损失!!请求判决被申诉人依法赔偿!! 三、请求对我们申诉人居住的北陈巷5号房屋依法恢复原状,或者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补偿安置。 四、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发现的证据:在2008年3月31日,我们申诉人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本案新区法院副院长兼审判长成英、是2003年6月30日组织对我们申诉人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新区总公司拆迁指挥部的总指挥,”);在2003年7月31日开庭时,我们提出叫审判长成英回避,成英不肯回避,赖在法庭上做违法审判长,成英是新区总公司和新区拆迁办组织的拆迁指挥组的总指挥,不回避审判、岂能公正判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二、强化裁判中立观念,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是审判的核心。法院在审理社会矛盾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更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各级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坚决摒弃损害司法中立的做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因此,要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任何法院和审判人员以任何借口参与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指挥部”、“联合执法”以及“合署办公”,如有违者,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审判纪律的责任。此前参与的,应立即退出上述联合拆迁活动,并对相关拆迁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因此,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由于本案审判长成英是新区总公司的拆迁指挥组的总指挥,依法应当回避审判,并对相关拆迁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为此,我们申诉人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依法立案再审!!依法撤销所有原判决、裁定和驳回通知书、以及撤销省高院裁定,并裁定驳回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 、新发现的证据:2008年3月31日,我们申诉人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了被申诉人伪造后恶意串通新区法院偷塞在案卷里的、没有我们申诉人签字的假搬迁房协议书和假安置房协议书,该假搬迁房协议书和假安置房协议书上没有我们申诉人签名,下面的户主栏是空白的,没有人在上面签字;村委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镇拆迁办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新区拆迁办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新区公证办事处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这两份假协议完全是二张废纸,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项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两份假协议,充分证明了我们申诉人一户与被申诉人之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是违法起诉,新区法院是违法受理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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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依法没有拆迁房屋的法定权限,因此,对于我们提出的新区总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的异议,完全是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应该依法予以理涉!!
1、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拆迁许可证必须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 的规定。在2003年3月2日非法伪造假“拆迁许可证”, 在没有五个法定要件的情况下,违法颁发给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颁发给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合法性、没有真实性,与被申诉人没有关联性。完全是违法无效的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因此,被申诉人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据此,被申诉人向本案提供的锡新建拆2号、无锡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完全是在被申诉人还没有立项、没有规划的2003年3月2日,串通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领取的假拆迁许可证,在领取时没有提交五个法定要件: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在法定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证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 而且该拆迁许可证不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违反〈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规定!!所以,该拆迁许可证完全是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被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拆迁许可证。 因为,当时被申诉人还没有批准立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所以,当时被申诉人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由于被申诉人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所以其没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亦无权对申诉人吴兴元户提起拆迁诉讼,所以,其对申诉人吴兴元户非法实施的暴力强拆是非法拆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与被申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我们申诉人提起诉讼,是案外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而且该假拆迁许可证是坊前镇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立项、规划之前违法领取的,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没有真实性,没有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该假拆迁许可证违法无效。 3、被申诉人超过举证期限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非但无效、而且违法!!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本是不能代理房屋拆迁的,因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提交五个法定要件后才能依法取得”!!所以是不适用民事委托代理行为来实施房屋拆迁的,没有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无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这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实施拆迁。因此,被申诉人由于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是无权委托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拆迁的。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所以其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违法无效的!!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颁发给的该假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拆迁凭证!!所以,被申诉人挖空心思向本案提供的这张违法无效的授权委托书,充分证明了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违法将违法领取的该假拆迁许可证非法确认给被申诉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确认,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认为被申诉人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都是于法无据的违法判决、枉法裁定!!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六、新区总公司向本案提供的拆迁公告违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该拆迁公告是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立项、规划之前违法发布的,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先拆迁、后立项规划、程序违法!! 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在新区总公司立项、规划之前发布的拆迁公告是违法的拆迁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拆迁公告违法!! 因此,原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认为该“拆迁公告”的拆迁程序合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判决、裁定都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