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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 给 您 的 权 利
五问浙江省政法委官员潘向军 案件起因:1997年2月,浙江省天台县原皮革厂公开拍卖地基使用权,每间地基宽为三米五,天台县南屏乡村民郑治平中标一间地基,天台县城关镇石寨路女教师潘建桔中标两间地基,郑潘两家中间还有两间地基由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中标 ,因为测绘错误,我,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两家的地基实际面积少于合同面积。因此,我和原农业局局长女婿两家相约一起找县政府退回地基或索要补偿。潘建桔的两间地基北面为丁字路口,一条大马路垂直正对两地基,无论怎么开门,马路都直冲北门,从风水角度来说不吉利,因此潘建桔也想趁机把地基退给县政府,一度也和我们两家一起去找过政府。 在与政府协商的过程中,原农业局局长女婿发现潘建桔这个邻居不好相处,在2000年初拿到现金补偿后,便将两间地基卖给了我,并协助我办了过户手续。由此导致我与潘建桔两家地基毗邻连接,我在东面,潘建桔在西面。潘建桔退地基不成,便打起了我的主意。2000年初,我开始施工建房,没几天,潘建桔和丈夫朱岩根突然闯入工地,抢走施工工具,强逼停工,要求我让她一部分地基给她,我向前与朱岩根理论,潘建桔从我身后举起三角铁耙朝我头上砸下来,幸亏旁边的工人眼明手快,用铁锹将铁耙隔开,潘随即又猛扑上来,在我的左手上狠咬一口,我报了110 ,也不得已停工一个多月。复工没几天,潘建桔又突然纠集二十多个混黑道的流氓地痞冲入我家的工地,狂挖乱打,强迫停工,无理要求我无偿让出一部分地基给她,我无奈找人调解,被迫让了十二厘米给潘建桔,潘建桔才同意我继续施工。潘建桔房子宽度本应是七米,因强抢了我十二厘米,现在实际宽度为七米一二。 由于我的房子建成在先,且左右两边没有参照物,泥水工去问潘建桔,潘也没有向我提供建房参数,待潘建桔家建成后,发现我家的房子比潘建桔家的房子高了大约十公分,两家因为房子又第三次发生纠纷:2000年8月7日上午,潘建桔携丈夫朱岩根,另邀请社会闲散人员丁再义守在我房子前约十米的弄堂中间,待我出现后边质问边抓住就打,我抽身就往家跑,潘建桔等三人穷追猛打,朱、丁二人直接追进了我的家里,在我屋里争吵了大约一分钟的样子,便听到外面潘建桔喊受伤了。追打过程中落在后面的潘建桔踩上我家北门门口的小沙堆,因体型微胖且穿的是高跟鞋,滑倒受伤。 潘建桔.随即被送去医院,天台县人民医院接诊,初诊病例记载为:一般状可,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我因头背胸三处均被打伤,衬衣也被撕烂,也即时向110报警,民警张道仁接警却不予理睬,不予处理。 2000年8月16日,时隔九天之后,事情峰回陡转,浙江省政法委任职的官员潘向军利用职权,伙同指使原天台县法院刑庭庭长、现任法院副院长洪昌福和原天台县公安局副局长齐军民非法干预邻里纠纷,授意天台县城关派出所违法立案。随即天台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张道仁和王哲峰领命按既定目标罗织证人证言,威逼利诱两家邻居范筱英和十三岁小孩严弘作伪证、并非法炮制假鉴定以此彻底颠覆案件事实,致使我先后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以其在被潘建桔和朱岩根从背后用力拉牢时,后踢一脚,致潘建桔右膝三根韧带断裂,构成重伤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咨询骨科相关人士,依据医疗和人体结构力学的原理分析,致使一人一根韧带断裂,需要有几百公斤力,郑治平人往前面跑,脚往后踢,即使受过专业训练,也不可能超过一百公斤力,导致三根韧带同时断裂,外力打击需要上千公斤力。(一公斤力是指一公斤重量在一平方厘米上形成的压强,上千公斤力就意味着是一吨以上的重量压在一平方厘米上。拳王泰森一拳的最佳纪录是500磅,换算为公斤力也就是227公斤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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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立案庭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2009年8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北戴河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讲话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然而,现在有一件事情比这这种现象更怕: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在“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个老上访户。2000年8月7日上午,因造房子纠纷,我一人被西邻潘建桔与其丈夫朱岩根及帮凶丁再义三人追打。追打中潘自己擦到摔伤。门诊病历也显示潘是“右膝内侧至足第一趾数处皮肤擦伤,出血……”。但潘仗着其把天台法院刑庭庭长洪昌福干女儿奶养大的关系,诬告陷害是我踢伤了她。在洪昌福的活动下,2002年1月21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台刑一终字232号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天刑初字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 2007年11月27日,浙江高院作出浙高法刑申字1033号答复驳回了我的申诉。 232号裁定是完全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1、潘的“踢伤”根本就不存在。其当天的住院门诊病历显示是“数处擦伤”。依据25号《文证审查意见》以我“踢伤”其为由维持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2、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说我一脚踢在其“右膝处”,证人范筱英却证明我踢在其“脚上”;潘建桔和证人丁再义说“当时只有其二人与朱岩根、范筱英在场”,证人褚玉珠和其儿子严弘却证明“他们母子二人当时也在现场”……………。依据这些证据维持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项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条项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而本案正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非常符合这两项法定重新审判情形和一项改判情形!! 这说明:1033号《答复》驳回我的申诉也是错误的!!但是,2012年6月28日,最高法立案一庭却作出刑监字1531号《通知》,通知我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全国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附件二、《最高法院关于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1条都规定:法庭制作的诉讼文书,必须加盖本院印章。而该1531号《通知》不是加盖的院印,是加盖的立案一庭的印章。 《纪要》第23条还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而1531号《通知》却用 :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讼法》204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这样一句套话,通知我不对此案提起再审。为什么不符合??没有说。根本没有答复我提出的“病历是擦伤鉴定凭啥说是踢伤…”等,这明显是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我。答非所诉!! 法律规定驳回通知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要加盖院印,立案一庭却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不加盖院印;这明显是在故意违反规定!!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不是我一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人越来越多!! 我请求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制止这件事情的继续,让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依法司法、依法对232号裁定进行再审改判我无罪。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上 访 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13819646632 我可提供申诉材料和证据、欢迎法学及有识之士垂询 2012年7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