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护[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坚信党英明,若非冤太深,谁愿出来喊,只因案太假,言行恐过激,恳请您理解,说的是败类,打的是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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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玉护魂长靴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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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总理故乡——江苏淮阴区检察官炮制冤假案丑行揭秘,请大家关注帮转、点击、回复,如果能够把帖子网址发到您的QQ群里,更是不胜感激,花您5秒钟就可能挽救4个受冤家庭,就可能使一个冤案早日大白于天下谢谢了!!更多详情上网BaiDu“王恒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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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无情的人1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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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独立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吗??
这也许是个很幼稚的问题,但是昨天一位强烈关注我案子的法律人士在这里称:法院没有独立调查取证的权力,这个是司法常识。 通过查阅法律资料,咨询律师,结论是:法院不仅可以对证据进行独立调查核实,而且其调查的结论最具证明力和权威性!!这个人为什么要否认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力??是法盲还是别有用心?? 一审法院依据职权和法律规定,2010年12月29日对证人于宝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法庭上经过庭审辨认、质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判决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只要经过庭审辨认、质证就不能提出异议;即使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用,也应当首先提出纠正意见,不纠正直接作出判决,也只能是抗诉,而没有任何权利进行针对性的补充调查取证!!检察院在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再对同一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蔑视,对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公然挑衅!! 令人可笑的是,一审法院竟然对法院自身依职权调查取证不予采信,而是采信检察院违法通知、非法拘禁、暴力羁押强制出庭的证人于宝门出庭后改变的证言!!如此审案,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何在??权威何在??不如由检察院直接定罪量刑罢了,还要法院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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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正在找这样的线索,为什么不向他们反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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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才有德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毒品!!——致代表公平正义的部分 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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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也没有职责,更别提天地人伦,办事只等“精神”,只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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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场清剿检察院的行动,让人的心里有点温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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