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某,女,25岁,与一涉案人员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2月,公安机关在石某住所的床
底下搜到了大量的赃物。经查实,均为刘某某通过盗窃所得,公安机关从另一处住所逮捕了刘某某 后,也将石某以知情不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将其进行刑事拘留。其家属便委托了佛山 法律咨询罗光飞全程代理此案。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到底如何适用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定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的认为应当根据案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本案的定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在罗律师代理此案后,经详细查 明情况,其得知石某与刘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只是短短的两个月,而且石某先前并不知道刘某某 有盗窃的案底。经过多次会见石某,罗律师了解到情况是,刘某某有意利用石某用来做掩饰的工具 ,因为相对于刘某某对石某的感情,女方喜欢男方的程度远远大于男方喜欢女方的程度。 所以对于本案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型,还需更多证据支撑,法院一审阶段将于近日开庭 审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刑事辩护的相关内容,可以查看佛山法律咨询的个人网站!www.fosflzx.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