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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鸡给鸭”式判决,即超诉请判决,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然而,2015年1月16日当事人从亭湖区法院再次拿到一份“买鸡给鸭”式的判决书,而该判决是在江苏省高院和盐城市中院依法撤销本案前次“买鸡给鸭”式判决并指令其再审的情况下再次作出的新的“买鸡给鸭”的判决,还是在该院前院长刚刚被最高法通报并处分,执行局副局长等因职务犯罪被依法判刑的情况下作出。因热衷于违法的“买鸡给鸭”式的胡审瞎判,该院被上级法院尊称为“高院”,当地群众尊称其是“买鸡给鸭”式判决的批发商,专业户;并尊称热衷于“买鸡给鸭”的法官为“鸡审判”、“鸭法官”。此处仅从一个已审了13年的案例来展示“买鸡给鸭”式判决批发商中哪些“鸡审判”、“鸭法官”胡审瞎判的众生像。
新四军老战士宋蓬天、仇志杏一家于1997年在盐城开发区买房并使用多年。2003年市开发区拆迁办会同亭湖法院新河法庭多次上门,提出补偿37627、24元和一块135平米用地的拆迁安置方案,这种“圈地运动”式的“羊吃人”方案,自然遭到拒绝。拆迁办和亭湖法院气急败坏,转而又威逼卖房人签定拆迁协议,并由亭湖法院“依法裁定”并实施强拆。由此不难发现,拆迁办和亭湖法院存在恶意串通,肆无忌惮地损害买房人合法权利的实际情况,其性质是极其恶劣的,手段也是令人发指的。如今在被非法侵占土地上建成的酒店商城已喧嚣多年,而老新四军宋蓬天、仇志杏一家从此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走上了血淋淋的维权之路。时至今日这场超越“八年抗战”的艰难讼争仍然未了,并再次踏上新的“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征程。请听一位新四军老战士家庭关于拆迁之痛、诉讼之苦的血的呐喊、泪的控诉: 胡审瞎判之一:亭湖法院新河法庭和拆迁办在明知房屋已卖,并多次上门做买房人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仍威逼卖房人签定所谓拆迁协议,并“依法”作出强拆的“民事裁定书”[城民一初字第1665号],。正是这一“裁定”直接导致非法拆迁的实施。这是否属于“霸王硬上弓”、“生米做成熟饭”的流氓行为呢? 胡审瞎判之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双方自愿、依法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了房屋和房价款,一方提出反悔的,一般不予允许。在买房人向亭湖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亭湖法院居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亭民一初字第1864号],纵观全国各地见诸报端的类似案例,无一例是支持见利忘义的卖房人违约要求的,但亭湖法院却置明确的法律规定于不顾,反其道而行之,开创了全国办理此类案件胡审瞎判的先河。此案后被中院依法撤销并发回重审[盐民一终字第0193号]。 胡审瞎判之三:一案审理13年不了并死了三个人。在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半年内,亭湖法院未作任何审理,原告仇志杏老太被活活气死,被告之一徐德培也相继死亡。随后继承人宋再生也一气命呼。由此一代人的诉讼变成三代人的诉讼。 胡审瞎判之四:一次重审换了三个审判长。他们是蔡金铎、倪明、张绍武。 胡审瞎判之五:一次重审审了16个月。期间无任何新的证据,而这还是向院长多次反映的情况下才取得的“实效”。 胡审瞎判之六:另案起诉一审审了27个月。在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原告于2009年7月向亭湖法院提交财产损害赔偿的诉状,至2011年9月21日拿到判决书。 胡审瞎判之七:“买鸡给鸭”式的判决。该财产损害案的诉请是赔偿同等面积同质量的房屋,此诉请合理合法。但亭湖法院却判决赔偿433255元[亭民初字第0726号]。正如当事人“上诉状”讲的该判决“买的是鸡、给的是鸭”,明显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长解释:“赔房屋不好判”;难道要求赔偿的是那不好弄的导弹核武器? 胡审瞎审判之八:失效评估做依据。2011年底的一、二审判决,均依据2009年7月16日的鉴定价,该鉴定价已大大超过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一年应用期,涉案的司法鉴定报告已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胡审瞎判之九:前案后案分不清。盐城中院判决书称:“一审法院将其按照起诉时价格判决拆迁中心折价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盐民终字第1789号〗,而本案一审法院立案时间是2011年1月17日,故2009年7月16日是前案的起诉时间;将前案时间作为本案起诉时间,难怪强势的拆迁人违法侵权,侵权可以少补,应补不补,反占便宜。此判决后被省市法院依法撤销。 胡审瞎判之十:同一法律关系理不清:《侵权责任法》十五、十九条规定,应包括房屋损失和因房屋损害产生的其它损失;但一、二审法院却胡判是二个法律关系,随意剥夺申请人要求因房屋损害产生的临时安置过渡费等其它损失的权利。如此判决,难怪强势的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随意侵权,违法拆毁弱势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这与强夺强占还有什么区别?而法院是非颠倒,黑白不分,无疑成了拆匪的帮凶,是典型的“官官相护”。 胡审瞎判之十一:再审再次作出“买鸡给鸭”式的判决。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原告只有二诉请:一是赔偿同等质量、同区域、同面积的房屋,二是赔偿其它损失,此诉请合法有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原告的诉请,是否支持进行审理和判决,而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房屋的诉请未作审理,却移花接木,超诉请审理判决,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此判决与已被省市法院依法撤销的前判决性质完全相同。 胡审瞎判之十二:再审多出一个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是一人,省市法院的裁定书也是一人,亭湖法院的判决书则多出一个再审申请人,亭湖法院还有司法审判中添人加口的杂技手术!不愧是“高院”的“大法官”! 胡审瞎判之十三:再审审了15个月又16天。8个月发的传票,15个月又16天作出的判决。再次展示了亭湖法院的“高效率”,“高效率”后还出了个买鸡给鸭式判决的“精品”。 胡审瞎审判之十四:再审再次否定法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合法权益。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而亭湖法院置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于与不顾,反其道而行之,难道它们是要非法拆迁13年而无一分钱补偿的受害群众去钻桥洞、睡马路?! 胡审瞎判出人命、无德无才酿错案。一错再错,不仅令人愤怒,更令法律蒙羞。难怪当地群众讲这样的人民法院是“人命法冤”。常闻这里杀法官,那里炸法院的事情发生。但他们为什么要杀法官而不杀他人?炸法院而不炸其他?难道杀法官是为了送那些污秽的灵魂到天堂去进行净化?难道炸法院是为了荡平那倾斜病危的法律大厦。愿这样的“佐罗”今后不要再现,更愿人民法院能早日撑起公平正义的蓝天,为广大群众“遮风挡雨”。江苏省盐城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宋义克电话0515-123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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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司法审判中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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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犯罪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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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审瞎判的鸡审判,鸭法官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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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惩治亭湖眼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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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亭湖眼花法官要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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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亭湖眼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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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法官,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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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法院已经沦标准的“人命法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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