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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院伪造证据执法危民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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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逸小小白 发表于 2015-4-25 02: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株洲中院伪造证据执法危民应依法严惩
《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二款罪的从重惩罚。
株洲中院行丛林法则,办案作案;似权贵富豪的奴才;平民百姓的老爷。某些领导和法官老爷心态成癖,造假上瘾;视法律尊崇的证据为骗人的道具;笔者诉保险公司及快巴公司交通伤害赔偿案,一审法院2013年9月26日的判决,保险公司拖延至12月30日才领;接着又拖过了上诉期;因该公司实力雄厚而有恃无恐;5月14日开庭及5月21日的发帖举报,在陈述株洲中院与保险公司串通伪造证据的事实后,笔者将株洲中院串通保险公司联手伪造的这份证据随帖文公布于互联网上。
此后,株洲中院采取鸵鸟式的沉默;笔者只好向上级投诉; 6月13日,株洲中院终于在红网论坛株洲版上发帖回复;因造假成瘾,仍我行我素,又在互联网上公布了一份独家伪造的证据,并以单位全称具名;实胆大妄为,顶风作案,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6月16日,笔者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对株洲中院回复的异议:玩法律丧公正的法官比罪犯更可怕》的帖文回应。
考虑到株洲中院法官老爷没时间、没耐心看平民百姓的文章,当天又将该文浓缩为《“异议”道出了笔者对株洲中院的四层印象》
笔者无法应对株洲中院的鸵鸟式的沉默,只好又以短信呈告该院何剑院长及若干领导精英,但仍然沉默是金......
株洲中院伪造证据,执法危民,已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年初, 爆《株洲法官索贿60万可改判无罪》的丑闻已让国人瞠目;而今,竟敢向网络公布自己伪造的证据,并全称署名的株洲中院,不担心世界震惊!难道是为试探新一届中央领导反腐的意志和决心?    邹其生      电话号码:13973331917
冻死在夏天的猫 该用户已被删除
冻死在夏天的猫 发表于 2015-4-25 02: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株洲中院伪造证据,执法危民,已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这滴露水 该用户已被删除
这滴露水 发表于 2015-4-25 0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株洲中院伪造证据执法危民应依法严惩!
祖国的山山水水 该用户已被删除
祖国的山山水水 发表于 2015-4-25 02: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陆廿汜氺 该用户已被删除
陆廿汜氺 发表于 2015-4-25 02:29:56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