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汪丽敏2014 - 

热点聚焦吉林磐石一段长达11年的伸冤之路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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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歌 发表于 2015-4-25 13: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首先是人,是人就应该有人性和良知,作为执 法者,还应该秉持对公平和正义的无限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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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歌 发表于 2015-4-25 13: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搞暗箱操作;我们只是希望有一个真相,而真相必然只有一个,
  请公权力部门慎用手中的权力,套用温总的一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
  是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请你们还一个真相给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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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成的笑 发表于 2015-4-25 15: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背后有内幕,所以才会这样的
15237750839 该用户已被删除
15237750839 发表于 2015-4-25 17: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现在的法律还有没有用了!!!!!!
15237750839 该用户已被删除
15237750839 发表于 2015-4-25 17: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霸道了,大家说说看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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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歌 发表于 2015-4-25 20: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下的兄弟尽力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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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歌 发表于 2015-4-25 20: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帮顶一个希望能引起关注!!祝你早日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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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歌 发表于 2015-4-25 20: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汪丽敏2014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经济法制报道 > >
  吉林省白城法院执行案件拖延十六年 当事人合法赔偿至今无法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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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lywyzb 发表于 2015-4-25 20: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经济法制报道 > >
  吉林省白城法院执行案件拖延十六年 当事人合法赔偿至今无法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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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lywyzb 发表于 2015-4-25 2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汪丽敏2014 欢迎您进入中国法治新闻网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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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白城院法执行案件拖延十六年 当事人合法赔偿至今无法讨回
  2014-09-09 02:47:35来源:admin
  资讯摘要:一起完全具有执行能力的民事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却拖延执行,导致诉讼保全面粉损失无法清偿债务。至今十六年之久尚未完全执行终结。是当地执法部门不作为??还是案件背后另有蹊跷??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申请复议人多年来一直奔走在维权路上,此案拖延时日之久,让人备受关注。
  事实回放:当事人张兴业、孙国军诉被执行人:张某某拖欠货款一案,大安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张兴业、孙国军货款46450.00元、利息1889.00元。诉讼费190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于同年6月10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执行法院对1999年3月15日诉讼保全的面粉进行处理,同月13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交了面粉检验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故意拖延执行,导致诉讼保全面粉损失无法清偿债务。
  当事人1999年8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摩托车一台,2007年6月10日又一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汽车一台,执行法院至今未给予执行。
  2011年11月25日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某获得国家赔偿款7.5万元执行给债权人,余款由执行法院承担,执行法院至今未履行义务。




  当事人认为:白城中院、吉林高院执行裁定明显错误。
  本案执行异议及复议争议的焦点是法释6号批复对本案具不具有溯及力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本金的问题。
  白城中院白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认为,“上述案件至今尚未执行终结。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6号批复)规定进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异议人张兴业、孙国军提出的该解释不适用于本案、应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率双倍计算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中的本金应是给付金钱债务全额。”
  律师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法释6号批复张兴业、孙国军因不服白城中院执行裁定,向吉林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吉林高院吉执复字第11号执行裁定认为,“判决书主文中括号内的利息计算标准,并不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的依据,执行中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
  律师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应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为执行内容至履行完毕止,当事人约定的利率经法院判决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执行时就更应当适用。法释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法释8号第七条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合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执行法院认定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明显少于原审判决确认的利息标准,体现不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应有的惩罚,显失公平,与法相悖。
  综上,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认为两院执行异议、复议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编者按: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应严格依法执行。白城法院拖延执行至使被执行物损失,至今无人被追责。法院拖延执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至今被绕弯弯,是渎职??还是枉法裁判??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等部门三令五申严防发生新的冤假错案和大力纠正冤假错案,希望上级法院严肃追责拖延执行渎职行为,严格依法办案。纠正“四风”问题,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并做跟踪报道。
  民生视点报道组           编辑: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