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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象新木业唐复宽侵犯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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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股东 发表于 2015-4-25 23: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象新木业全体股东:
象新木业成立于2004年11月24日,《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其成员为5人,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第二次换届时间是2008年7月19日,距今已经过了5年零1个月的时间了。董事会已经是过期董事会了,董事长唐复宽也已经是过期董事长了。如果还不换届它就是无赖董事长了。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于2008年8月在江苏省赣榆市建设分厂并没有通过股东大会,2011年9月22日我去财务查账时,分厂亏损70.09万元。那里的轿车半年就违章被罚款2万多元,可想管理是多么的混乱。
公司2007年12月净利润263.94万元,2008年12月净利润负82.58万元,2009年12月净利润11.47万元,2010年12月净利润负37.93万元,2011年8月净利润负16.91万元,2012年未知。
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在白河的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公司提交给银行的股东签名14人,给银行的是假的出资比例,他们的真实总股份是151.1万元,公司的总资产是335.88万元,占总资本的44.99%,连半数都没有通过,公司这么做严重侵犯了我们大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第94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港的建厂、公司院内的阿象饭店、银行的贷款等都侵犯了我们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我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王伟东,已经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成员张金林也在08年就离开了公司,目前只有高恒一人还在公司。
《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我公司的监事从来就没有召开过监事会议。对公司也没有履行过监督的职责,为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请全体股东在此次改选监事时请慎重填写你理想中的人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2010年12月29日非法收购李宏退股款10994元其中2000元配股款没有支付,公司固定资产都没有银行贷款的多,说明什么??同年12月30日非法收购金箭退股款5906元、王书维4997元、关旭3634元。
公司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前几位分别是,唐复宽27.51%、闫成起15.69%、刘宝昌5.44%、卢文荣2.65%、王秀娟1.53%、肖凤梅1.53%、牟宗慧1.5%、李万奎1.5%、刘庆华1.29%、李淑英0.79%、徐明霞0.66%、伊秀兰0.56%、蒋振君0.5%、彭协昌0.48%、尹鹏贵0.48%、程亮0.48%、乔江0.47%、包井山0.46%……
根据以上内容还有更多因篇幅限制,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分红权,提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给全体股东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