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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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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邢修平 发表于 2015-4-26 00: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系第三人的正式职工,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申请人服从第三人指派到位于华清街西侧的长安区政府所辖的临时临街建筑内工作。2012年6月27日8时30分许,申请人到达工作场所后将助残车停放在日常停车位置——长安区政府车棚通道门前一侧,停车区域由第三人和长安区政府等共同控制、管理和使用。停车后,申请人在沿日常存车、打水、就餐和如厕的“必经区域”“径直走向办公室”过程中跌倒致骨折,发生工伤。因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未依法、如实向被申请人提供材料,被申请人亦未要求第三人补正或进行调查核实,以致错误的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二审法院枉法裁判,错误的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