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静观宇野 - 

是文案瑕疵?还是本类型纠纷案的重大错误裁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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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4: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想问一问审理、裁判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法官、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你们对下列词组到底理解还是不理解:1、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不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要笑话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学理论教育,而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怎么会培养出如此一批思维混乱、具有资质的法学专业人员的?管国顺的申诉案经历了四次过堂、一次书审,得到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难道你们都厘不清本案借、贷、保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真的心疼我国教育经费的支出,更心疼国家法学教育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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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想问一问审理、裁判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法官、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你们对下列词组到底理解还是不理解:1、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不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要笑话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学理论教育,而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怎么会培养出如此一批思维混乱、具有资质的法学专业人员的?管国顺的申诉案经历了四次过堂、一次书审,得到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难道你们都厘不清本案借、贷、保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真的心疼我国教育经费的支出,更心疼国家法学教育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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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违法言论的续贴为何发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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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想问一问审理、裁判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法官、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你们对下列词组到底理解还是不理解:1、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不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要笑话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学理论教育,而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怎么会培养出如此一批思维混乱、具有资质的法学专业人员的?管国顺的申诉案经历了四次过堂、一次书审,得到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难道你们都厘不清本案借、贷、保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真的心疼我国教育经费的支出,更心疼国家法学教育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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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想问一问审理、裁判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法官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你们对下列词组到底理解还是不理解:1、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不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要笑话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学理论教育,而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怎么会培养出如此一批思维混乱、具有资质的法学专业人员的?管国顺的申诉案经历了四次过堂、一次书审,得到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难道你们都厘不清本案借、贷、保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真的心疼我国教育经费的支出,更心疼国家法学教育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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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有内容的续贴为何发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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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想问一问审理、裁判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法官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你们对下列词组到底理解还是不理解:1、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不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要笑话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学理论教育,而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怎么会培养出如此一批思维混乱、具有资质的法学专业人员的?管国顺的申诉案经历了四次过堂、一次书审,得到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难道你们都厘不清本案借、贷、保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真的心疼我国教育经费的支出,更心疼国家法学教育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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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了续贴,为何出不来?我的贴子仅是说理,不含违法违禁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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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一贴不能显示那就算了……. 原告方(信用社)凭什么向非借款人的担保方讨债(讨责任)?讨债(讨责任)时原告信用社扛出的是法律法规,好笑的是,到了认定担保方责任是否成立时,又不能依据法律法规了。这叫诉讼吗?这叫打官司吗?平民百姓想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咋就这么难呢?  原告方(信用社)凭什么向非借款人的担保人讨债(讨责任)?不就是非借款人的担保人承诺担保了你的债权责任吗?  你原告方(信用社)不能举证(没有证据举证)担保人对你的“债权”承诺提供担保的证据,你还有什么权利向非借款人的被告人(所谓的担保人)讨债(讨责任)?如果一而再地让你成功了......发展下去,你信用社充当的这种原告当事人,是不是可以上大街指着别人的鼻子说:你担保了我“债权”的责任,借款人已经借去了我的货币资金,你还我人民币、还我美元、还我港币。民众一见,准会认为你信用社这种原告当事人疯了!还疯得很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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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6 05: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担保法》面前,自古留传的“只有担保人担担,没有担保人还钱”的通常理解和习惯只是垃圾!而当今与《担保法》不符的通常理解和习惯则同样是垃圾!都应依法扫入历史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