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芦淞区法院法官,一份自制法规,七折八扣的判决书 2011年2月,受害者贺赛兰在株洲市331医院住院治疗时,由于医生误诊,造成医学事故。经鉴定为3级、6级、8级伤残。医方过错参与度40%。患者需终身护理、终身药物依赖。 本案历经44个月,2014年10月经株洲芦淞区法院判决331医院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共计27万多。审判长陈坤,公与不公,是否有故意违法之处,请看下面分析。 1. 中国卫生部《医学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学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为什么有法不依,而只计算5年?国家是否有法律规定文件? 2. 判决书上说:后期治疗费难以估算,只能按实际发生费用再打官司。 鉴定书上写的明明白白,患者长期必须用的西药11种,且有湘雅各相关人士名医处方、用药指导、建议和发票。为什么难以估算而一分不算?按实际发生金额打官司,给患者家带来多大的麻烦不说,反而要受害人为肇事者垫付几十万的巨额资金。一旦受害人垫付不起,受害人就只有停药等死!好恶毒的主意!受害者为肇事者垫付治疗费用,天下奇闻、于理于法不通! 3. 从出现医学事故至今44个月,患者每天都在服药,所服药物不但贵,而且副作用相当大,但又必须得服。有的一粒药就要几十元,但不服病情马上严重。这几年已经服用了的药物费用,为什么不算入赔偿项目上来?难道有法律规定,定残前患者所服各项药物费用不能索赔吗?法院不支持已产生治疗费用的索赔吗? 4. 误工费: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第20条规定。 患者无工作、无退休金、无生活来源。靠劳动维持生活的人,也不存在退休年龄。事故前在中国城打工,有商场证明,可法官不肯算误工费,说不认可。我不知道这又是哪条法律规定?是国法还是法官心法?是人性、道德之行为吗?我国有这样的法律吗?请陈坤法官告诉我! 我看这是在给国法面上抹黑!有损国法之威! 5. 陪护费:请看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第21条规定。 受害人残疾不能自理的,可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费用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劳动报酬标准算。 鉴定书上写的明明白白,需完全护理依赖!为什么后期护理只算5年?为什么鉴定意见不采纳?为什么有法不依自主心法? 当地从事护工工资至少120----150元每天,而你陈坤为什么只肯算80元每天?这条法规又是何人制造? 总个陈坤的判决,避重就轻,七折八扣,宁可知法违法来坑害受害者,帮助肇事者。令人深思。331医院是事故长出单位,但他们有一把好保护伞!风雨无忧! 请正人君子、有识之士为我评说 患者丈夫 王辉义拜上 | |
错40%,60%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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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给以法院行驶权力未附带责任?公民诉权被侵害该谁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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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重视立法质量,开门立法、尊崇民意,让百姓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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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难实施,改由谁监督,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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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给以法院行驶权力未附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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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委员会审核通过《民事诉讼法》证据之鉴定意见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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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多条文以法院准许、通知、指定等词,且并未附带责任,实际案件由法官说了算,现有法律能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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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多条文以法院准许、通知、指定等词,且并未附带责任,实际案件由法官说了算,现有法律能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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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涉及医学纠纷民诉案件,进入司法诉讼最高院却要指定不属司法鉴定机构、由民政局登记、同属卫生部门的医学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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