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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公安局是法院帮凶为法院报复,拘禁举报人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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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交流 发表于 2015-4-26 05: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宝应县公安局是法院帮凶为法院报复,拘禁举报人十三天。  
  举报人:杨小军,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7107066210,江苏省淮安市人,现住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后管圩村五组12号。
  举报事由:
  一,法官威胁调解
  二,调解书有违法内容
  三,伪造庭前调解
  四,违法采用被告无法成立的证据
  五,给原告制造诉讼障碍
  六,出具违法释明书法律
  七,隐瞒证据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
  ?? ??一、证据
  ??  举报人因医学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2014年7月17日,??第一次去法院举报法官渎职犯罪行为时候,提到法官威胁原告签协议的事实经过。 法院多次阻止原告合法调取庭审记录,庇护法官。  
  原告有主治医生的录音,承认是自己的过错导致医学事故,和楚州区人民医院的诊断,确定由被告的药物引起的药物性肝损伤。
  原告开药日期为初诊2013年8月17日,第一次复诊为,9月11日。相隔25天,10盒药乘以24粒盒,等于240粒除以9粒日,需要服用27天。
  药物说明书中声明,连续服药一个月,需要停药一周。以医生第一次开药,与第二次开药时间计算。原告服药26天,为一个疗程,停药一周。就是一个疗程为33天。被告开药五十盒,为五个疗程。服完五个疗程为165天,需要五个月以上。加上患者会有忘记服药的实际情况,患者还剩下五盒药物,。原告与2014年1月15日在扬中人民医院检查出肝病疾病,期间不到五个月,与被告开出的药物说明书服药时间,以及楚州区人民医院诊断的由该引起的药物性肝损伤的证据完全吻合,可以肯定是被告药物导致原告的疾病。
  法官吕士杰《庭审记录中与法院的微博中的证据》采用以每天十五粒计算,只能服药16天,不够连续服药的量。以原告50盒乘以24等于1200除以9,需要服药134天,8月17日至12月6日只有110天,不能成立。依照病历11月6日最后一次开药15盒,至12月6日一个月。15盒乘以24除以9,需要服药40天,依然不能成立。被告应该负有举证不当,承担一切后果的法律责任。
  法官违法伪造庭前调解,和听信被告无法成立的辩护。违法分配举证责任,给原告制造障碍,威胁原告调解,而且调解书有违法内容。《违反了和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重视原告铁证,故意把调解日期提前到开庭前一天的违法事实存在。
  宝释字第10号法律释明书中,原文有第七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患者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申请鉴定并预缴鉴定费用,被告医学机构负有提供诊疗病案资料的义务。无法在法律条款内找到该内容,请宝应县人民法院依法出示有关法律条文。
  ??原告与2014年7月17日到法院举报法官吕士杰违法,依照民一庭庭长王涛要求,于24日,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多次追问,再深庭庭长薛梅至12月4日,才给受理通知书,伪造原告拒绝签收受理通知书。而法院与11月28日制作的驳回裁定书,至12月3日寄送给原告,裁定书与受理通知书同一天拿到,有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违法事实。
  而多次追问举报法官违法事件的结果,法院没有任何回复,多次不接待举报人,而且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项规定:“因医学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学机构就医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学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学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  法院在宝释字第10号法律释明书的法律文书原文中回复要求原告申请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 ??在法院的网站声明中,有一条,更改法律条文,纯粹是胡编乱造,滥用法律的违法行为,而且在官网中有明显威胁原告的违法言词。
  举报人有部分摄像,可以证明法院副院长汪强殴打举报人,阻止举报人摄像取证的??证据,另法院有举报人每次去法院举报法官吕士杰违法时候行为的全程摄像,可以证明,举报人是合法文明维权。
  宝应县公安局,捏造事实,诱骗举报人进派出所,对举报人拘禁十三天。
  综上所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义,请有关部门与媒体,重视举报人的合法维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举报人:杨小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话1891515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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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中医交流 发表于 2015-4-26 05:22:33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