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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不能侵犯公民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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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石头头 发表于 2015-4-26 1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征用不能侵犯公民财产权
来源:佚名 日期:2010-8-4 15:46:00 浏览:651
        
    一、 刘正有案凸显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失范
     四川省自贡刘正有等1300多位\"农民\"代表为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财产权屡告屡败、而屡败屡战,令人钦佩、令人感慨。从这一份份申请与裁决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认定政府有关部门非法征用合法财产之后,在受到司法机关一次次的漠视与冷遇之后,刘正有等人仍然坚持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既让我们看到小民对法律的执着,也让我们省思法律保障的无力,更让我们质疑主管机关的任意与专横!
     刘正有案件涉及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两种行政程序,共同影响了案中当事人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财产权利。从我们所看到的有关裁决与政府文件来看,这起案件的处理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与实质性的侵权。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心痛地看到,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被肆意地侵犯而无以救济,农民的平等身份被降格以待,而法律程序的威严更是在行政权威目前畏缩不前。
     二、 刘正有等要求征地与拆迁补偿属于维护合法财产权的正当请求
     土地征用涉及国家公有财产与农民基于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合法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与限制。按照我国法律,刘正有等人的财产权益涉及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两种程序,由此产生的具体财产权内容也包括两方面:土地征用赔偿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在土地征用方面,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在房屋拆迁方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上述补偿、安置内容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住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补偿等。    对上述财产权益的保障,均由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然而,由自贡市有关政府部门所发布的土地征用补偿与房屋拆迁安置文件,却仅规定,18-40岁的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费8000元,40岁以上的每月发放生活费54元。对于房屋拆迁,则完全无视我国\"拆一补一\"的原则,规定低卖高卖,同时限量补偿。这种歧视性的待遇,据说原因在于被征地地位与房屋拆迁对象是\"高农\",\"高新技手术开发区农民\",虽然这些\"高农\"早已依法获得城市身份!
     三、 自贡市征地与拆迁补偿实施歧视性待遇于法无据
     有关部门拒绝对刘正有等进行合理安置与补偿的一个理由就是认为,刘正有等所居住的房屋是集体所有权证,因此不属于城市房屋。同时,尽管土地征用早在1993实施,但是至今未予补偿的原因是征地补偿一直在\"延续\"。也正因为这个\"延续\",所以需要对被征地者现在居住的房屋实行拆迁时,也无需另外补偿。这个理由看似顺理成章,其实严重违法。
     首先,房屋动迁不是土地征用的延续,而是分属两项不同的审批程序。自贡市政府之所以会认定动迁是征地的延续,是因为自贡市政府在征地阶段,就没有依法履行其征地补偿的职责,导致被征地居民的权益长期未能实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自贡市政府早在1996年征地结束时就应当对刘正有等被征用土地进行补偿,即使拖延,也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刘正有等人可以依法向自贡市政府要求追缴滞纳金。
     其次,刘正有等未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不能成为拒绝对其进行拆迁补偿的理由。自贡市政府文件认为,1996能9月管委会征用白果11组的全部土地后,该组的土地就变集体所有为国家所有,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但原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随之就成为了城市性质房屋。……开发区控制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若是房屋所有权证在其字号前也注明了\"高农\"两字,而不是\"城私\"。
     上述理由是对城市房屋概念的曲解。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拆迁补偿的城市房屋既包括私人住房,也包括其他集体用房。按照1995年《土地登记规则》规定,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自贡市的有关文件已经表明,划拨土地在1996年完成,因此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证。可见,刘正有等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只能证明其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不能证明他们丧失了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1991年《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由此可见,按照房屋拆迁条例,确认刘正有等所居住的房屋属于集体使用权,并不妨碍其要求拆迁补偿的权利,市政府不能以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而要求免除自己的拆迁补偿义务。最后,如果自贡高新技手术开发区管委会将被拆迁房屋视为农村用房拆迁,将构成违法。按照我国法律,拆迁补偿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一部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转让。与此同时,《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可见,只有认定刘正有等住房属于城市房屋,才能符合拆迁的法定条件,负责,就属于违法侵犯集体经济土地使用权。
     申言之,自贡市高新技手术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歧视性拆迁补偿的唯一理由,就只能是基于刘正有等人原来的农民身份,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丑陋现象。而上述歧视性拆迁补偿之所以能够通行,则只能源于政府的强势地位与被征地者的无助!可以说,自贡市政府在征地阶段已经严重侵犯了刘正有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在房屋拆迁阶段,又进一步加剧了其侵权行为。实际上,拒绝支付拆迁费不是政府征地行为的延续,而是有关部门侵权行为的延续!
     四、 有关征地与拆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贫乏的国家,为了确保土地合理使用,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实行管制制度,对土地征用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法律规定对丧失土地的农民也给予补偿。然而,自贡市在处理刘正有等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问题时,则存在多种违法行为:

        四川省自贡刘正有等1300多位\"农民\"代表为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财产权屡告屡败、而屡败屡战,令人钦佩、令人感慨。从这一份份申请与裁决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认定政府有关部门非法征用合法财产之后,在受到司法机关一次次的漠视与冷遇之后,刘正有等人仍然坚持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既让我们看到小民对法律的执着,也让我们省思法律保障的无力,更让我们质疑主管机关的任意与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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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石头头 发表于 2015-4-26 11: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访民向笔者表示担心,督查组走了,地方政府不按照督查要求处理信访事项怎么办?“人虽然回来了,但是仍在跟踪,会一直跟到问题解决。”潘建民说,对于每一件信访事项,地方政府都要向省联席办报告,给出解决信访事项的时间表。对于督查的整体情况,国家信访局还将汇报给中央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