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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停止侵权,侵权者不停止反而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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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处理器 发表于 2015-4-26 12: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谢碧翠,陕西省洛南县四皓镇连河村山底组村民。
        1998年5月16日,我丈夫黄朝阳,代表我家庭,与山底组签订了“五荒”资源使用权流转合同,依法取得了蝎子山五亩荒坡的用益物权。5月20日,洛南县人民者政府、洛南县水保局向我家颁发了洛南县“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第02297号使用证,使用证明确合同期限为五十年。
        经过我们一家的辛勤劳动,荒坡变成了绿洲,树木药材长满山坡。
        2008年3月,我丈夫去世。2010年4月,四皓镇连河村党支部书记闫良谋私自与村民孙会军签订采石合同,在我家承包的荒坡上采石,侵犯我家的用益物权。
        为维护我家合法权益,我起诉到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10日,法院发判决书《洛南法民初字第00533号》,确认该五亩荒坡所有权归四皓镇连河村山底组;闫良谋无权把山底组的土地承包给孙会军,责令孙会军停止在我家五亩荒坡使用权范围内的采石行为。
        法院判决后,孙会军并没有停止在我家承包地内采石。法院也没有强制孙会军停止其在我家承包地内的采石行为。
        为让孙会军停止其侵权行为,我不断向上级反映,要求执行《洛南法民初字第00533号》判决书。
        2012年5月9日,四皓镇政府以帮我解决生活困难为名,把我带到四皓镇连河村村委会办公室。在办公室,当着9名村镇干部的面,闫良谋对我暴力殴打,导致我住院153天,花费7万多元医学费。
        我报案后,四皓镇派出所所长王钊并没有追究闫良谋的法律责任。相反,镇纪检书记杨宁、综合开发主任吴小淘、镇武装部部长向亮、镇干部杨锋等人都纷纷做假证,证明闫良谋没有打我。
        洛南县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洛公信答字04号》称:经调查询问事发在场的四皓镇干部及连河村干部等有关证人,无人证实闫良谋将我本人殴打致伤。
        闫良谋的妻哥朱福俊是华阳县的书记,可能是闫良谋敢于肆无忌惮违反法律的原因。
举报人:谢碧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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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你的曾经 发表于 2015-4-26 12:33:51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