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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力量给了这些人滥用公权枉法作为的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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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琴言 发表于 2015-4-26 2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而常德仲裁委常仲裁字第裁决案中:有这么多违法行为在其中,一是伪造的证据。二是在仲裁庭当庭已经质证了是伪证。三是被申请人始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四是逾期履约。 对于这么明显的案子,
有太多太多的不该,司法变成了\"私法\",

仲裁员为什么还敢乱裁?常德中院为什么不依法履行监督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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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骏琴言 发表于 2015-4-26 20: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透过现象看本质万事就怕认真,认真起来,一总结,一分析,什么都清楚了。从(2014)常仲裁字第(164)号裁决案一眼就可看穿:作为国家法律公正替现的守卫者、执行者,在具体作为中却称不能按法律办,却用荒唐的伪证施瞒天过海之招来欺压当事人,为不法商开脱护卫而妄为,其深为的根源不外乎自身私欲的占有和豪权的奴性。蝇污之害,祸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