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逊,男,47岁,汉族,自由职业,住溧城镇平陵二村9幢灵感美发厅,电话:13004415901。 被告:溧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签收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回执载明:你于2010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含芮来娣名字的《溧阳县离退休人员花名册》”。经审査,你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的申请,本机关将予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据上,被告受理申请而不复之不作为,结果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对原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今具状起诉并提出赔偿请求。 此致 溧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逊 2011年8月22日 附:1、本状副本,2、原告身份证明,3、被告登记回执。 发帖时注:本状采用挂号邮寄属第二次再起诉。重复起诉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但溧阳市人民法院收状就是不立案。 。 | |
号外!!郑州市再现深夜暴力强拆!!当权力再次肆意践踏!!维护法律尊严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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