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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上访都是无锡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地方法院不按照法律办事造成的,只有不讲理的官员,没有不讲理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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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状
申诉人:吴兴元,男,1951年8月3日出生,61岁,汉族,农民,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期257号101室,邮编:214111。 申诉人:钱玉良,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67岁,汉族,农民,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新丰苑二期134号102室,邮编:214111。 申诉人:许海泉,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63岁,汉族,农民,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协新村许坝头80号,邮编:214111。 申诉人吴兴元、钱玉良、许海泉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通知书不服,今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通知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我们三个申诉人起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诉讼受理立案!! 事实和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下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010年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称:吴兴元、钱玉良、许海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你三人起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诉状及材料收悉。经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现通知如下: “涉诉通知的实质是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决定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下级政府,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属于最终裁决的情形,省国土厅根据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决定向下级政府发出的通知,其所反映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排除了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涉诉通知作为该内容的载体也不具备可诉性。因此,你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特此通知。”这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歪曲法律、故意曲解法律本意,蒙骗原告、愚弄人民,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逃避法律追究作的诡辩,是撒的弥天大谎!! 一、我们3个原告人起诉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无锡市2002年度第2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和《关于无锡市2003年度第1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转用土地的决定”,他只是将村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等土地转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所以不属于征用土地的最终决定。 二、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无锡市2002年度第2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其中批准39.12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关于无锡市2003年度第1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其中批准39.35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证实,由于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上述二次批地、每次耕地都已超过35公顷,而且都是基本农田,所以征用土地的批准权是国务院,而不是江苏省人民政府。 据此,该涉诉通知中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转用土地的决定”,由于耕地每次都超过35公顷,没有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只是对该土地批准转用,所以根本没有进入法定的最终裁决程序,不属于最终裁决!!因此,不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该涉诉通知依法是具有可诉性的。 三、该涉诉通知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许可行为,其对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权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并由省国土资源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下级政府对外实施该许可行为,因此,该涉诉通知属于外部行为,根本不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所谓内部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这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项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以及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而该涉诉通知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且由省国土资源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实施该行为,所以该涉诉通知已经是成立的行政行为,而且是行政机关在外部运作的行为,其直接对原告和所在地的村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际重大的影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农作物作价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劳动力安置、农转非和户口迁移等一系列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行为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属于外部行为。根本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内部行为。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说“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和2006年对这类案件是立过很多案的,怎么现在又会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呢??如果该涉诉通知真的没有可诉性,哪你们为什么不依法使用裁定??这说明其中必定有鬼!! 综上所述,该涉诉通知既不是内部行为,也不是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而且根本不是最终裁决,完全是具有可诉性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们三个原告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们三个原告人发的这个通知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我们三个原告人的起诉依法受理立案!!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兴元、钱玉良、许海泉 日 期:2011年12月23日 附件:1、原告起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诉状二份,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12日通知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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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莉新: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2013年07月10日 修改2013年07月10日 昨天,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莉新来到市信访局,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倾听群众意见,掌握群众诉求,协调解决矛盾问题。黄莉新强调,全市各级信访部门要把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整边改的重点工作来抓,创新思路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市领导陈金虎、赵志新参加调研和座谈会。 座谈会上,黄莉新充分肯定今年以来全市信访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要求各级信访部门主动顺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扎实有效做好信访工作,为现代化建设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突出抓好四方面工作:一要创新思路举措做好信访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途径新办法,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研究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信访督导检查、信访案件评查、信访问题问责等制度;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着力打造阳光信访。二要维护群众利益做好信访工作。多做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事实事,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三要强化基层基础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基层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案件桩桩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要改进工作作风做好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畅通和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以扎扎实实的信访工作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来源:无锡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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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莉新: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2013年07月10日 修改2013年07月10日 昨天,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莉新来到市信访局,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倾听群众意见,掌握群众诉求,协调解决矛盾问题。黄莉新强调,全市各级信访部门要把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整边改的重点工作来抓,创新思路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市领导陈金虎、赵志新参加调研和座谈会。 座谈会上,黄莉新充分肯定今年以来全市信访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要求各级信访部门主动顺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扎实有效做好信访工作,为现代化建设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突出抓好四方面工作:一要创新思路举措做好信访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途径新办法,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研究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信访督导检查、信访案件评查、信访问题问责等制度;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着力打造阳光信访。二要维护群众利益做好信访工作。多做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事实事,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三要强化基层基础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基层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案件桩桩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要改进工作作风做好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畅通和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以扎扎实实的信访工作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来源:无锡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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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元家被非法拆迁和维权经历简述
非法拆迁简要案情:2003年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在没有与我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向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规定,直接违法受理立案,并枉法裁定先予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强拆我家的房屋,强拆时没有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没有清点、没有登记造册,货装满车时不带绳索就开走,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并将我户26大卡车财产用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封条强行封存,拒不归还!!违法封存后被大量盗失、灭失,封存至今现已全部霉烂毁损,给我户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可法院竟然违法枉判不赔偿,我们向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申请再审,可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均以驳回再审维持原判进行违法枉判!!对此,我们为了平反冤案,挽回损失,我们从2003年7月和8月开始起诉新区管委会打行政官司,可法院竟然违法不立案,后又从2005年1月26日和2月23日起诉新区管委会伪造的违法拆迁许可证,打行政官司,可法院仍违法不立案,后又在2007年起诉江苏省国土厅违法批地和在2008年起诉无锡市国土局不处理新区管委会违法用地,继续打行政官司,可法院仍然违法不立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最高人民法院竟然拒收我们的材料!!人民是有冤无处伸!! 维权经历简述:自从2003年6月30日我家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我于2003年7月和8月向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诉讼,可法院却违法不立案,后在2003年8月19日到北京上访,分别上访了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我又多次向江苏省信访办,省人大,省二会,省纪委上访;在2005年1月26日和2月23日,我又向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新区拆迁办公室和起诉新区管委会,打行政官司,可法院却违法拒不立案;在2005年,我又上访市二会、省二会,上访省信访办,省人大,省纪委,市信访办,并多次向区信访办上访;在2006年,我又向市二会和省二会上访,并多次向市信访办和区信访办上访,后又到北京上访了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在2007年中央开二会时,我又到北京上访了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局,并在2007年3月6日被无锡市派去的人拦截绑架到驻京办,后被地方政府非法关禁12天;在2008年,我又上访市二会,上访区信访办;在2009年,我又上访市二会,并多次上访市信访办,市政法委接访处;在2010年和2011年,我又上访中央二会,并多次上访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份,我又上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但地方政府都是弄虚作假,搞假汇报,蒙骗中央,对我们的事情不肯依法解决,对我们的损失拒不依法赔偿,所以至今没有得到依法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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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就是违法,违法就要受到法律追究,领导就应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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