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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据:这是在2013年12月9日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
申 诉 状 申诉人:吴兴元,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 电话号码:0510―88271359,邮编:214111。 申诉人:何永琼,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电话号码:0510―88271359,邮编:214111。 申诉人:吴恩亮,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电话号码:0510―88271359,邮编:214111。 被申诉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贡培兴 ,新区管理委员会书记兼该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天山路5号,邮编:214028。 申诉人:吴兴元、何永琼、吴恩亮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0日作出的苏民二监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现我们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案!! 请 求 事 项: 一、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反诉被申诉人违法起诉、非法强制拆迁侵权赔偿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立案再审!!撤销所有原判决、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新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和依法撤销新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和依法撤销锡民一监字第10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3、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民一立监字第0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二监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 5、并请求依法驳回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的违法起诉和违法申请的先予执行。 二、、对我们申诉人在2003年6月30日被新区总公司非法强制拆迁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当时价值是140多万元,;合计非法强拆11年来,共造成我们申诉人的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434万元的巨大损失!!请求判决被申诉人依法赔偿!! 三、请求对我们申诉人居住的北陈巷5号房屋依法恢复原状,或者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补偿安置。 四、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发现的证据:在2008年3月31日,我们申诉人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本案新区法院副院长兼审判长成英、是2003年6月30日组织对我们申诉人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新区总公司拆迁指挥部的总指挥,”);在2003年7月31日开庭时,我们提出叫审判长成英回避,成英不肯回避,赖在法庭上做违法审判长,成英是新区总公司和新区拆迁办组织的拆迁指挥组的总指挥,不回避审判、岂能公正判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二、强化裁判中立观念,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是审判的核心。法院在审理社会矛盾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更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各级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坚决摒弃损害司法中立的做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因此,要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任何法院和审判人员以任何借口参与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指挥部”、“联合执法”以及“合署办公”,如有违者,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审判纪律的责任。此前参与的,应立即退出上述联合拆迁活动,并对相关拆迁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因此,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由于本案审判长成英是新区总公司的拆迁指挥组的总指挥,依法应当回避审判,并对相关拆迁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为此,我们申诉人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依法立案再审!!依法撤销所有原判决、裁定和驳回通知书、以及撤销省高院裁定,并裁定驳回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 、新发现的证据:2008年3月31日,我们申诉人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了被申诉人伪造后恶意串通新区法院偷塞在案卷里的、没有我们申诉人签字的假搬迁房协议书和假安置房协议书,该假搬迁房协议书和假安置房协议书上没有我们申诉人签名,下面的户主栏是空白的,没有人在上面签字;村委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镇拆迁办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新区拆迁办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新区公证办事处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这两份假协议完全是二张废纸,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项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两份假协议,充分证明了我们申诉人一户与被申诉人之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是违法起诉,新区法院是违法受理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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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准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被申诉人在没有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批文、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该幅土地的权利人的情况下;以及被申诉人在没有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没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在被申诉人没有与我们申诉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我们申诉人还没有得到依法拆迁补偿和没有安置房、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搬迁的情况下;在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没有依法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情况下,竟然在2003年6月18日违法对新区总公司的非法起诉直接受理立案、并枉法裁定先予执行、非法实施强制拆迁!!在非法实施强制拆迁前,新区法院对我们申诉人的合法私营小工厂没有依法提供周转用房;对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在没有公证机关向我们申诉人出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书的情况下,于2003年6月30日对我们申诉人一户非法实施了强制拆迁!!被申诉人勾结新区法院副院长共同违法,非法强拆了我们申诉人5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和合法的私营企业“好太阳纺织材料加工厂”!! 并且以权代法,用法西斯强盗手段强搬强抢了我们申诉人的全部合法财产!!在非法实施暴力强制拆迁时,对我们申诉人房屋内的26大卡车财物没有依法清点、没有登记造册、乱拉乱踏强行搬迁,而且不履行监管职责,财物装满车后不带绳子就开走,致使我们申诉人的合法财产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法院副院长成英漠视法律,滥用权力,竟然违法用新区法院的封条对我们申诉人的合法财产强行封存,将我们申诉人26大卡车的财物全部违法封存起来,拒不交给我们申诉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强制搬出的财物,应该交给被执行人。”但是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没有肯交给我们申诉人,被她违法封存了,导致被封财物在后来大量被盗失、灭失,全部霉烂毁损,当时造成我们申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40多万元!! 非法暴力强制拆迁后,我们申诉人夫妻俩多次找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和审判员刘艳文、要求将被封财产实事求是清点赔偿、全部归还给我们,可副院长和审判员却死活不肯清点赔偿、不肯归还给我们!!而且拒不清点赔偿就作出违法判决,严重违法!! 非法暴力强拆给我们申诉人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经济损失!!使得我们原本富裕的家庭穷困潦倒,身无分文,生活十分困难,这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新区总公司和新区法院给我们申诉人降临的一场前所未有的特大灾难,在这场灾难中我们申诉人遭受了无比的痛苦和磨难。 从2003年6月30日非法暴力强拆到现在2013年,11年多来物价上涨了6倍多,当时坊前的商品房每平方米是1300元,我们140多万元可以买10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现在每平方米商品房上涨到8000元到10000元,我们140多万元现在只能买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货币贬值,直接经济损失,实际造成我们经济损失850多万元!!再加上,我们被非法强拆11年来,总共造成我们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434万元的巨大损失!!以上事实是铁证如山!! 违法侵权,理应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被申诉人勾结新区法院对申诉人吴兴元一户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先予执行无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起诉,应当依法驳回起诉!!被申诉人勾结新区法院实施的强制拆迁,给我们申诉人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违法透顶!!是非法拆迁!!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综上事实,新区法院所作的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规定;违反苏高法2号文件《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受理立案、枉法裁定、非法拆迁和违法判决!!为此,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撤销新区法院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撤销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枉法裁定,并驳回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依法进行再审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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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被申诉人建设的锡士路北延伸段道路是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但被申诉人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是违法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但是,被申诉人没有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其违法使用的是坊前镇春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违法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城市道路建设是不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果涉及集体土地和农用地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方可使用。 因此,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是不能用于城市道路建设的。申诉人吴兴元一户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早在1976年就依法批准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吴兴元一户所有,由无锡县土地管理局登记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吴兴元一户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经过依法登记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可以实施拆迁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该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然后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拆迁,并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偿安置!! 由于被申诉人建设的锡士路北延伸段道路,是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所以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被申诉人向本案提供的伪证:《关于批准无锡市200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中的“村镇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村镇集体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不能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被申诉人不是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在本案无权使用该幅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所以,被申诉人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亦无权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因此,也无权对申诉人吴兴元一户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提起民事诉讼;更无权侵吞申诉人吴兴元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合法房屋非法实施暴力强制拆迁,完全是一种违宪、违法的侵权行为!!理应依法追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于被申诉人没有依法将该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是该幅集体土地的权利人的情况下,擅自违法使用该幅集体土地和强行占用申诉人吴兴元一户的用于城市道路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完全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依法没有拆迁房屋的法定权限,因此,对于我们提出的新区总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的异议,完全是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应该依法予以理涉!! 1、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拆迁许可证必须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 的规定。在2003年3月2日非法伪造假“拆迁许可证”, 在没有五个法定要件的情况下,违法颁发给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颁发给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合法性、没有真实性,与被申诉人没有关联性。完全是违法无效的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因此,被申诉人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据此,被申诉人向本案提供的锡新建拆2号、无锡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完全是在被申诉人还没有立项、没有规划的2003年3月2日,串通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领取的假拆迁许可证,在领取时没有提交五个法定要件: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在法定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证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 而且该拆迁许可证不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违反〈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规定!!所以,该拆迁许可证完全是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被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拆迁许可证。 因为,当时被申诉人还没有批准立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所以,当时被申诉人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由于被申诉人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所以其没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亦无权对申诉人吴兴元户提起拆迁诉讼,所以,其对申诉人吴兴元户非法实施的暴力强拆是非法拆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与被申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我们申诉人提起诉讼,是案外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而且该假拆迁许可证是坊前镇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立项、规划之前违法领取的,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没有真实性,没有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该假拆迁许可证违法无效。 3、被申诉人超过举证期限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非但无效、而且违法!!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本是不能代理房屋拆迁的,因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提交五个法定要件后才能依法取得”!!所以是不适用民事委托代理行为来实施房屋拆迁的,没有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无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这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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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实施拆迁。因此,被申诉人由于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是无权委托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拆迁的。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所以其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违法无效的!!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颁发给的该假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拆迁凭证!!所以,被申诉人挖空心思向本案提供的这张违法无效的授权委托书,充分证明了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违法将违法领取的该假拆迁许可证非法确认给被申诉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确认,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认为被申诉人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都是于法无据的违法判决、枉法裁定!!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六、新区总公司向本案提供的拆迁公告违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该拆迁公告是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立项、规划之前违法发布的,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先拆迁、后立项规划、程序违法!! 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在新区总公司立项、规划之前发布的拆迁公告是违法的拆迁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拆迁公告违法!! 因此,原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认为该“拆迁公告”的拆迁程序合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判决、裁定都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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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管委会非法强拆强抢民财耍无赖拒不赔偿
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吴兴元一户537.22平方米合法房屋,在2003年拆迁时,当地政府竟然只给120平方米安置房,吴兴元不同意,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征用土地;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与吴兴元一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没有依法裁决的情况下,竟然在2003年6月30日串通新区法院,并动用公安民警、保安和歹徒200多人,对吴兴元一户实施非法暴力强拆,并将吴兴元一户房屋内大量的合法财产和小工厂的大量纺织原材料,共计26大卡车,用法院的封条强行违法封存,封存后遭到大量盗失、灭失,封存至今已全部霉烂毁损,给吴兴元一户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吴兴元一户被拆得穷困潦倒、流离失所、无法生活,地方官员竟无一人问讯,吴兴元一户要求依法赔偿,新区管委会竟然串通新区法院枉法判决,耍无赖拒不赔偿!!请问:这就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吗??是为人民服务吗??是让被拆迁人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变吗?? 更恶毒的是,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还串通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和庭长刘艳文违法枉法判决,将我们当时的财产照片和证明被盗窃的录音磁带、照片,从案卷里抽掉,并把我户537.22平方米的合法住宅房篡改成386.19平方米,写在判决书里坑害我们,克扣我们的房屋面积和补偿款,而且在枉法判决后,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和庭长刘艳文竟然还在判决书档案里偷塞进大量违法的假证据,,真是无耻到了极点!!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吗?? 非但如此,吴兴元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竟然拒收材料!!上访至今已11年,却毫无结果,至今没有得到依法解决!!,据此, 11年来,给吴兴元一户的财产和经济造成了1799.434万元的巨大损失!!以上事实铁证如山!! 吴兴元为了依法赔偿、挽回损失,分别从2003年、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起诉,可法院竟然违法拒不立案;拖延至今已11年仍未立案,到北京上访,遭到地方政府派保安天天监视跟踪和拦截,甚至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非法关禁12天,人民是有冤无处伸,依法治国在无锡空喊口号,法治社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合法财产竟然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是[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人的耻辱。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中央政府责令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归还被抢去的房屋、财物,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让我们过上抢房前的日子,让老百姓活命!! 吴兴元电话:0510—88271359;市政府热线:12345.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区257号101室 强拆现场: 新区假拆迁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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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决定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2014年02月20日 修改2014年02月20日 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深化拓展“八项工程”、优化提升“四个无锡”的若干意见》,要求—— 深化拓展“八项工程”优化提升“四个无锡” 奋力开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无锡市委决定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昨天下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莉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第79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深化拓展“八项工程”、优化提升“四个无锡”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发展目标如期实现,努力使深化拓展“八项工程”、优化提升“四个无锡”成为全市上下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奋力开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会议指出,自2012年深入实施以来,“四个无锡”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拓展“八项工程”的若干意见》,前阶段,我市对“四个无锡”建设提出了优化提升的新要求,拓展丰富了建设内涵和发展目标,调整完善了工作重点和发展举措,使“四个无锡”建设更加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最新要求,更加符合无锡现代化建设实际。 会议强调,围绕深化拓展“八项工程”、优化提升“四个无锡”,下阶段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要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职责分工、健全责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二要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要强化监测督查。调整充实优化提升“四个无锡”各项工作指标,提高统计监测的科学性有效性,强化质量效益指标的刚性约束力,加强对指标分类落实情况的动态跟踪、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定期进行通报。 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建情况和部门重要改革举措分工方案及我市贯彻意见的汇报,决定成立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由黄莉新任组长,汪泉、蒋洪亮、黄钦任副组长。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市委常委会领导下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大原则、政策措施、总体方案,统一部署全市重大改革,统筹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改革问题,指导、推动、督促中央和省、市有关重大改革措施的组织落实。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效推进。 会议还听取了中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贯彻意见的汇报,听取了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及我市贯彻意见的汇报。 来源:无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