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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敢否回答的问题:
一问叶雪花:你写了这么一份人世间不可多得的判决书,我作为被告人陈敏生的妻子,想与你对质几个问题,请你能站出来回答,给全国网民看看,你的判决书写得如何,你有胆量吗? 二、关于有无刑讯等非法取证问题: 你在该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2行至第12页第3行写下这样的文字:“关于被告人陈敏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敏生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下做出的辩解意见,经审查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陈敏生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此,我有如下几问: 二问叶雪花:你写“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是否睁着眼睛写瞎话? 三问叶雪花:据我了解,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律师、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的叶智兴律师和你都看过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两律师看到并摘下办案人员对我丈夫实施了“吊车铐”的具体时间为:①2013.12.13,01:55始铐——06:30解铐,共铐5时35分; ②2013.12,13,23:54始铐——14,05:19解铐,共5时25分; ③2013.12.14,05:21-40分之间,始铐——06:26解铐,共46分; ④2013.12.15,23:43始铐——16,05:57解铐,共6时14分; ⑤2013.12.17,01:59始铐——17,06:42解铐,共4时43分; ⑥2013.12.19,21:51始铐——20,07:09解铐,共7时18分。 你是否也看到了吗? 四问叶雪花:吕、叶两律师在法庭上讲了办案人员对陈敏生实施了“酷刑”——“吊车铐”,陈敏生本人更是痛哭流泪地控诉了办案人员对其实施了“酷刑”——“吊车铐”,陈敏生的控诉,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你是怎么否定这刑讯逼供的事实的? 五问叶雪花:我夫陈敏生在法庭上当众袒露身体,叫你们法官看看他被“吊车铐”铐成左肋骨变畸形的伤害后果,你看到了吗?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有被伤害的肉体在,凭你“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的一句话所能否定的吗?你是否亦同鸵鸟一样,其头钻进草丛里,以为人们就看不到其留在外面的屁股吗? 六问叶雪花:辩护律师在庭上指出,对我夫陈敏生光有提审证而无提审笔录的多达39次之多,具体为2013.11.28.9.30;2013.11.29.9.35;2013.11.30.10.20;2013.12.01.10.45;2013.12.02.10.00;2013.12.03.09.30;2013.12.04.09.30;2013.12.05.09.00;2013.12.06.09.00;2013.12.07.09.35;2013.12.09.09.30;2013.12.11.10.40;2013.12.12.20.00;2013.12.13.20.00;2013.12.20.20.35;2013.12.21.20.00;2013.12.22.20.30;2013.12.23.14.20;2013.12.25.15.55;2013.12.26.11.00;2013.12.27.08.45;2013.12.28.09.50;2013.12.29.09.35;2013.12.30.09.55;2013.12.31.09.56;2014.01.01.10.18;2014.01.02.10.24;2014.01.03.10.15;2014.01.04.10.15;2014.01.05.10.25;2014.01.06.09.40;2014.01.07.08.35;2014.01.09.09.30;2014.01.11.09.35;2014.01.12.09.50;2014.01.13.10.01;2014.01.14.09.40;2014.01.15.09.15;2014.04.28.09.30。 这种光提不审,或实施酷刑“吊车铐”,或不让睡觉,这是否赤裸裸的实施肉刑和变相肉刑? 七问叶雪花:辩护律师在庭上指出从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2013年12月20日20点41分,我夫陈敏生被带入审讯室,陈敏生连声呕吐,这与陈敏生揭发被其办案人员提前1小时带出,先被带到相反方向的驻所检察室被三办案人员殴打,后才被带至审讯室的途中已呕吐,可见陈敏生的揭露已得到录音录像的印证,你是怎么否定的? 八问叶雪花:为了充分证实这次对陈敏生的殴打行为,辩护律师已向你递交了调取看守所这天陈敏生被押出监室带至审讯室的全程录音录像和陈敏生的医学记录等,你为何不去调取?是否失职?你在既有审讯室的录音录像印证陈敏生的揭发,你又未能提取到否定陈敏生的说法的证据的情况下,你凭什么否定刑讯逼供等问题的存在? 九问叶雪花:录音录像证实2014年1月16日10点46分陈敏生被义乌市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金智法从审讯室带出,直到12点42分才带回审讯室,这段时间长达1小时56分之久,这与陈敏生揭露金智法对其指供、诱供是能印证的,辩护律师也已向你提出申请,要求你查实这近2小时,陈敏生被带到什么地方去了?被带去干了什么?你查了没有?你没有查,是否失职?你没有查,凭什么否定刑讯逼供等问题的存在?你这样不查而无据地下“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是否属信口雌黄? 三、关于办案人员无资质是否合法的问题: 先引叶雪花写的这段绝妙的文字“关于办案人员的资格问题,经本院审查,检察机关未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案的情形。据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十问叶雪花:你这个“认定”是否法盲的认定?凡事都要有主体资格,连驾驶员也要资质证书,这是童叟皆知的常识,作为办案人员依法应有办案资质,无资质不能办案,这也是法律人应知的起码常识,同时民事行为准则与执法行为准则不同,民事行为准则是“法无明禁则可为”,而执法行为的准则是“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明令不可为”。你怎么以“民事行为准则”代替“执法行为准则”,庇护办案人员无资质办案的违法行为呢?你这是否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践踏? 我在庭上听得清清楚楚,连出庭支持公诉的雷小强也不敢诡辩什么“无资质办案合法”,而叶雪花你竟敢如此乱说乱写,你是否心虚胆怯地怕检察院?如此判决,你敢说事实吗?公正吗? 义乌无日月,神州有青天!叶雪花,你不能一手遮天! 陈敏生之妻:张俊兰 2014年8月26日于义乌寓所八问叶雪花:为了充分证实这次对陈敏生的殴打行为,辩护律师已向你递交了调取看守所这天陈敏生被押出监室带至审讯室的全程录音录像和陈敏生的医学记录等,你为何不去调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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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于陈敏生本人和辩护律师提交的非法证据排查申请都不予采纳,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还是迫于检察院的压力?这个就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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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检察院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金智法是实施刑讯的主谋,又是赤膊上阵诱供、指供者,楼建强、黄旭江、楼翔、何武军、张凯乐、杨继灿六人是实施刑讯逼供、指供和诱供的主将。在此恳请有关部门主持公道,调取看守所录音录像,查处以上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办案人员,清除检察机关的“害群之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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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知真假,如是真的,让人毛骨悚然,这不是当代的“杨乃武和小白菜”吗!正义公理必然最后胜利。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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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傍晚5点20分左右,在义乌法院一号庭,在审判长叶雪花、审判员周寒冰和人民陪审员朱堂辉三人并没有出席的情况下,派某位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对被告人陈敏生草草宣判。敢问叶雪花既然你敢写出这种判决书,为什么你却不敢出来宣判呢?难道敢做不敢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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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叶雪花:我夫陈敏生在法庭上当众袒露身体,叫你们法官看看他被“吊车铐”铐成左肋骨变畸形的伤害后果,你看到了吗?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有被伤害的肉体在,凭你“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的一句话所能否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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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叶雪花:辩护律师在庭上指出从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2013年12月20日20点41分,我夫陈敏生被带入审讯室,陈敏生连声呕吐,这与陈敏生揭发被其办案人员提前1小时带出,先被带到相反方向的驻所检察室被三办案人员殴打,后才被带至审讯室的途中已呕吐,可见陈敏生的揭露已得到录音录像的印证,你是怎么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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