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陈敏生案告“通天状”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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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办案,明目张胆刑讯逼供,无法无天看!浙江义乌陈敏生的9.6万受贿冤案是咋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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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们都来看看义乌市检察院是如何办案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无检察员资格人员违法办案:经办陈敏生案的8个检察人员,其中4个人无检察员资格,而且无证的楼建强是主审! 7月22日开庭当天,义乌市检察院也提交不出楼建强、何武君、张凯乐、俞建新4人有资质的凭证!这里有义乌市检察院官互联网上的机构设置,第十九条检察事务管理中心 副主任:楼建强 链接:
鱼水传说 该用户已被删除
鱼水传说 发表于 2015-4-27 09: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办案,明目张胆刑讯逼供,无法无天看!浙江义乌陈敏生的9.6万受贿冤案是咋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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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不讲法律:一审判决的第二个严重问题是,不讲法律,公然认定办案成员无资质办案合法!一审判决有这样一段绝妙的文字:“关于办案人员的资格问题,经本院审查,检察机关未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案的情形。据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这是典型的法盲认定!凡事都要有主体资格,连驾驶员也要资质证书,这是童叟皆知的常识,作为办案人员依法应有办案资质,无资质不能办案,这也是法律人应知的起码常识,同时民事行为准则与执法行为准则不同,民事行为准则是“法无明禁则可为”,而执法行为的准则是“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明令不可为”。一审法院居然以“民事行为准则”代替“执法行为准则”,庇护办案人员无资质办案的违法行为,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更是对法律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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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一审判决,是不讲事实、不讲法律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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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受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成诚共计价值人民币96000元财物”不属实。我没有收过成诚的一分钱,没有收过成诚的一张卡,没有收过成诚的任何财物,连水果都没有收过一个。1、我在任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6年里,由于成诚唯利是图、不讲诚信、工期拖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等原因,曾多次对成诚的公司进行严肃的处理或处罚,对他处罚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至少有1600多万,这是我大脑中记得的处罚,还有很多想不起来的处罚,因此成诚对我恨之入骨,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陷害我。2、成诚对我的诬陷口供是漏洞百出,无论时间、地点、过程、理由都模糊不清,根本不符合情理和逻辑。3、办案人员所列举的我收受成诚财物的证据,除了成诚诬陷我的指控,其他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我收受了成诚的财物。我的“交代”和“笔录”是在办案人员长时间刑讯逼供和威胁下,由办案人员指供、诱供非法取得的,很多内容还是办案人员直接写进“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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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是不讲事实、不讲法律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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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义乌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进行了长时间多种样式的刑讯逼供和威胁:我曾多次被殴打;很多日子被长时间人与地面成45度角斜铐在铁凳上;大冬天整夜用空调冷气吹我的头;夜审不给早饭吃,不让睡觉,连续不断用刺耳的噪音折磨我;在永康期间,大冬天在凳子上倒上水,让我坐上去,连内裤都湿透,一整天受冻铐坐着;中、晚两餐只给几克方便面;很多日子长时间不让上厕所,不给水喝;连续3天,在穿着很厚实衣服的情况下,用31摄氏度热空调来蒸;威胁抓我老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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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09: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的第二个严重问题是,不讲法律,公然认定办案成员无资质办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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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义乌张俊兰 发表于 2015-4-27 10: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不讲法律:一审判决的第二个严重问题是,不讲法律,公然认定办案成员无资质办案合法!一审判决有这样一段绝妙的文字:“关于办案人员的资格问题,经本院审查,检察机关未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案的情形。据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这是典型的法盲认定!凡事都要有主体资格,连驾驶员也要资质证书,这是童叟皆知的常识,作为办案人员依法应有办案资质,无资质不能办案,这也是法律人应知的起码常识,同时民事行为准则与执法行为准则不同,民事行为准则是“法无明禁则可为”,而执法行为的准则是“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明令不可为”。一审法院居然以“民事行为准则”代替“执法行为准则”,庇护办案人员无资质办案的违法行为,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更是对法律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