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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南京江苏省中医院眼科近视激光治疗中心
本人是在南京江苏省中医院眼科做的激光治疗近视手手术,可万万没有想到短短的几十秒手手术时间,让我从此陷入噩梦般无尽的深渊,苦难将伴随我终生。 从医院门诊治疗材料上证实医院严重违规操作,我900度近视王跃静医生却按1900度近视操作,手术后直接导致我双眼角膜重度、深层损伤,医学资料证实我实施的这种激光治疗近视手手术最高近视度数只能开到1200度,医院在医学上没有先例的前提下在我身上实施1900度近视。手术后双眼疼痛难忍,眼泪不断。视觉天昏地暗,感觉眼睛要瞎了,恐惧的我在医院里痛哭,手术后模糊视力0.1,打出1000度远视,双眼角膜溃疡,一个人戴眼镜无法行走,如果激光再打深些双眼角膜穿孔就瞎了..无法继续工作退养在家。 以后眼科王育良主任对患者说:开第二刀能去掉角膜混浊。第一次手手术后的一年零十个月眼科王主任给患者开第二刀,长时期点大量的激素眼药水眼睛更看不清楚了,然后对患者说:第二刀开得太浅,连原来的角膜浑浊也没去掉,用人格向患者承诺保证还能开第三刀。事实眼睛根本无法治疗,医院目的是拖时间,逃避角膜重度损伤责任,因角膜重度损伤时间长慢慢会修复,最终留下的后遗症可以推到所谓的个体差异手手术并发症上。医院利用患者双眼看不清楚痛苦祈求治疗的心理,长时期欺骗患者可以治疗,我一个双眼看不清楚的患者从郊区到市区医院两头赶长达多年. 多年来患者每天生活在天昏地暗、严重浑浊的世界里,严重的视力功能障碍,由于无法面对的现实,整日以泪洗面,精神一直处于极度恐惧、压抑和痛苦中几乎崩溃,患上重度忧郁焦虑症,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失眠对患者来说万念俱灰。医学资料上证实:角膜重度损伤最终要留下严重后遗症:角膜瘢痕混浊层间组织增生,无论是否带眼镜远近再也看不清楚,永远面对昏暗浑浊世界,无法摆脱的痛苦。 患者提起上诉后,医院篡改门诊治疗材料,制造出完全造假的住院病历除了患者的姓名是对的,单位、地址等一切都是捏造的和本人情况都不相符。串通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法官文冰、钱继红、刘王芳由法官送医学会做所谓的医学事故鉴定,送中级人民法院做所谓的伤残鉴定。最终法官将完全造假的住院病历摘录在判决书上作“所谓”结案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况且二份所谓的病历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医院是规范操作,医院也提供不出任何事实证据证明,鉴定部门和法官依据什么做的鉴定和结的案呢? 患者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患者在上诉状上已写明,还是庭审中再三向法官陈述并请求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法官都置之不理。法官沈通、吴春辉、张旭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院方公然在法庭上捏造事实,歪曲科学。 以后患者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法官杨卫宁、朱怀平、陈佳正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患者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指定扬州中院复查,扬州中院法官沈红、王刚、李萍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南京中院及省高院裁定的两名法官及扬州中院判决的三名法官从没有碰过面,没开过庭,扬州中院判决书上没有任何法官名字,几任法官的结案内容结论完全相同,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南京医学会医鉴【2003】102号鉴定结论:本手手术的手手术量计算基本正确,手手术后造成患者双眼角膜重度深层损伤法侓规定为九级伤残,医学会鉴定结论角膜混浊未达到一级在允许范围内,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医鉴字第223号法庭科学技手术鉴定书,程绍华,戴晓明法医鉴定结论,双眼视力障碍不构成伤残等级。 他们连我先后聘请的两位律师都串通,患者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解除合同。恐惧!三级甲等医院如此严重违规操作,以后又用如此卑劣手段逃避责任,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很清楚:医院应当承担患者双眼角膜重度损伤的医学事故赔偿责任,为什么医院就不能按法律规定给患者一个交代呢?要知道医院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不是钱能弥补的,这些人为了私利、冷酷、无耻、丧失人性。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法律何在?上诉多年几乎断送了患者性命没有讨到说法,多年来我一个双眼看不清楚的患者一直生活在痛苦寻求医治和艰难的法律这条路上,身体状况很差,手术后的角膜重度损伤到最终留下的后遗症,角膜修复漫长的过程,精神上无法承受的痛苦打击,心脑血管.心脏瓣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得了多种严重疾病将要施行开胸心脏手手术,,如我有不测我是被医院和那些法官害死的。 代表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法院,在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我从没感受到法律尊严,更谈不上什么法律公正。法官毫不掩饰,赤裸裸,丑陋的行为在当今法制社会,尤其在省会城市南京。法律竟如此遭到践踏,令人寒心。王跃静医德败坏她是刽子手毁了我下半辈子。 。闻燕 2014-11-15手机:18951835941 宅电:0258671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