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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晶法官你的法律素养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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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成两半 发表于 2015-5-9 06: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晶晶,女,进入法官队伍时间不详。
        2015年4月29日,该张晶晶法官向当事人送达了一份起诉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的民事起诉状,同时送达的还有定于2015年5月4日开庭的传票。
        接到当事人电话告知后,代理律师即致电张晶晶法官,询问何以今天送达诉状四天后就安排开庭。下面是对话内容:
        律师:“张法官你好,我是XXX公司的律师,刚才接到公司电话说你们刚给公司送达了一份诉状和传票,5月4号开庭。我想问一下,今天才接到诉状到4号就开庭,中间只有4天时间,其中还有三天是假期,我们根本来不及准备。”
        张晶晶:“这种案子有什么可准备的!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有啥可准备的,钱借了就是借了没借就是没借,有啥可准备的!”
        律师:“有没有什么可准备的,你也得给我们合理的答辩期呀。\"
        张晶晶:“没有必要给答辩期,我们这是简易程序!”
        律师:“简易程序你也得给我答辩期呀!”
        张晶晶:“你等等一下,我问问书记员!”
        过了40分钟左右,律师没有等到回话,又将电话打过去。
        律师:“张法官,你问了吗,什么情况?”
        张晶晶:“这个案子你们的法定代表人是知道的,法律文书他早都拿走了,签收过的!”
        律师:“是么?是谁签收的?”
        张晶晶:“谁签收的?你们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律师:“李XX。”
        张晶晶:“那就是李XX签收的!”
        律师:“好吧,那我跟公司联系。”
        律师经过与公司核实,李XX并未签收过任何法律文书,公司其他人也未签收。今天是法院第一次到公司来送达。
        下午,律师再次致电张晶晶法官。
        律师:“张法官,你好,我跟公司核实了,李总没有签收过诉状,公司其他人也没有签收过。”
        张晶晶:“你跟谁核实的!你们法定代表人知道这件事!你有啥可准备的,你们是保证人,你们是不是给对方提供担保难道自己不知道!”
        律师:“我问过了,李总说他不知道这事儿。那是谁签收的?另外我们有没有给对方担保,我也得看到保证合同才能确定是不担保了怎么担保的。现在你只给我一天的时间,我根本看不到这材料。”
        张晶晶:“你自己过来看嘛,卷里面都有!谁签收的,你看了不就知道了!保证合同卷里面也有,你要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的话现在就就过来看,光给我打电话有什么用呢!”
        律师:“请你问一下书记员,看一下具体是谁签收的,我们先再核实一下。”
        张晶晶:“书记员不在!”
        律师:“那请你看一下案卷,到底是谁签收的。”
        张晶晶:“书记员把卷带走了!”
        律师:“那既然书记员把卷带走了我现在去也看不上呀。”
        张晶晶:“那你不会明天过来!”
        “ 啪!”挂了电话。
        第二天下午,律师赶往法院,见到书记员要求看卷中送达回证,以确定谁签收了诉状。没有看到案卷,书记员起初说用特快专递送达给退回来了,后来在律师向庭长反映了情况后,书记员向庭长确认没有向当事人送达过。
        律师当时向张晶晶法官提交了书面的要求给予答辩期的申请,张晶晶拒绝接收。
        律师:“我要求给我们答辩期。”
        张晶晶:“不同意。这是发公告的案子,没法延期。”
        律师:“我不要求延期,我只要求依法给我们答辩期!”
        张晶晶:“不同意!”然后离开办公室。
        张晶晶法官,在这里,我想跟你说:
        第一、你知道《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吗?你遵照此规定向被告送达诉状了吗?事实证明你没有依法送达,你已经违法在先。
        第二、案情简单法院就可以剥夺被告的答辩期,你依据的是哪家的法律?按你这个逻辑,这种案件你直接判决就得了,还开庭干嘛呢!
        第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张法官,你明知这件案子是发公告的,还跟律师说适用简易程序,是你不知道法律规定呢还是在欺骗律师?你为了不给当事人答辩期也是口不择言、拼了!
        第四、明明没有给当事人送达,却撒谎说法定代表人签收过。明明适用普通程序,却撒谎说适用简易程序。这样的谎言能骗得了人吗?是否签收看的是送达回证上白纸黑字,适用什么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不是你说了算的。我想说张法官,你连撒谎的技能都很低下呢!
        第五、答辩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法官无权剥夺也没有权力“不同意”,说白了,你不同意就是违法!但是你竟然就这样斩钉截铁地说了!张法官,你的违法的勇气确实威武,本人拜服!
        第六、其实,这个事情真相已很清楚:你张法官由于疏忽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而公告的期限已经届满必须如期开庭。“不好意思,请你们配合一下”就这一句话,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可是你张法官架子端得高高的,脸子吊得长长的,语调放得重重的,盛气凌人,一张口就指责律师,从头到尾不提“配合一下”。撒谎、违法、再撒谎再违法!张法官,你不知道欲要人敬须先敬人吗?何况是你有错在先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配合你是本份、配合你是情份!
        在律师向庭长反映了情况后,庭长代你道歉,请律师配合先开庭,并让你给律师打电话道歉并说明情况。而你仍不能放下架子,不打电话,而让书记员给律师打电话。张法官,你的面子就那么重要,承认自己的失误真的比登天都难吗?孰不知,你承认不承认,你的失误都在那里,你道歉不道歉,你的案子都在那里!
        张法官,鉴于你的行为和态度,当事人不会放弃自己的权利,我们会继续要求给予合理的答辩期。
        同时,我们在这里声明,我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之前从未签收过任何法律文书,将来如出现此时间之前由我公司签属的任何法律文书均属伪造!香烟爱上火柴就注定要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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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历史 发表于 2015-5-9 06:44:12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