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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债务在法律上有个反法现象,值得探讨。这笔债务,在十堰法院起诉后,先得交一笔起诉费,然后法院才受理。由于债务本身沒有其它纠纷,法院很快就判被告人还债,并下达判决书,法院的事就完了。过后为了执行判决,原告又去十堰法院办理了执行手续,到此就是等待。判决后被告并不还钱,又找不到被告的财产可供执行,法律判决事实上落空。
十堰债务的这种法律现象,实际上是反法律的。如果法律这样地存在于社会,不仅不能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反而还通过法律对过失方进行保护,而不保护受害方的利益,使社会关系发生逆变。十堰法院这样的法律现象,你说是不是反法律的现象。 债务问题现在已超出钱财纠纷,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债务纠纷,造成的一些刑事犯罪已越来越多越严重,现在,在这种形势下,象十堰法院这种法律现象,不仅与问题解决不利,甚有火上浇油之嫌。同时,十堰债务还反映十堰党政的一种态度。如果把债务问题推给法律法院一推了之,是明显的怠政行为,因为,完全靠法院来解决债务问题,是不可能的。 我国当前正在推行反贪新政,地方党政应该积极支持新政,地方党政怎样才能真正支持新政?不是开会喊口号,而是主动解决社会具体问题,为习总分忧。象十堰债务这样的具体问题,就应该把其解决好,不要让其给新政添乱。 湖北鄂州市:余世光 2014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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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很无奈,判决了,一点效果也沒有.这算么回事?中国吃法律饭的人非常多,我们的法院大楼又建得非常宏伟,但就是不能管事,可见,这是个社会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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