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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与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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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7: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北大村第九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林国贵,职务:组长,住址:荔城区西天尾镇北大村大沟9号    电话:13706068623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朝东,职务:区长
        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住所地:文献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钦
        第三人:荔城区西天尾镇北大村民委员会,住址:该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庄玉珊,职务:村主任。
        请求事项:
        一、                确认两被告作出第三人的土地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予以撤销。
        二、                确认原告各成员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其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告第九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变。
        三、                依法将两被告破坏党和国家对农村安定、稳定的方针政策的违法行为,移送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土地所有权是本小组成员祖遗的土地,历史上经土改时政府确权,经历“互助组”、“合作社”、1962年农村《六十条》归属北大村第九生产队,体制改革后自然过渡原告所有,1998年原告依据当时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将所属土地平均发包给本组各户经营,业经莆田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载明:“土地所有权单位:北大村第九组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该法律条文规定了稳定农村的基石,是党和国家对安定、稳定农村的方针、政策。农村的土地权属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的。
        然而,原告发现土地所有权被第三人侵犯,依法向被告区政府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决定申请,被压案不办,原告以被告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期间,被告区政府实施行政乱作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证据是被告区政府从被告区国土资源分局获取的第三人的土地所有权证,真相大白,原来是两被告暗箱操作,恶意串通,侵犯原告的主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不尊重历史固有的事实,滥用职权非法将原告土地所有权,通过暗箱操作确权给第三人,显然是行政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据此,两被告不是对诉争土地确权的主体资格,显然是超越职权作出自己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完全是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直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两被告破坏党和国家对农村方针政策的违法行为转送上级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及时立案受理,依法秉公判决。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荔城区西天尾镇
        北大村第九村民小组
        组长:林国贵
        2013年2月18日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依法当任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北大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诉讼代理人,现依照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有理,法院受理正确。鉴于本案是一件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原告认为两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背离原告及广大农民,暗箱操作,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法定确权的全村14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全部登记在“北大村”名下,是以两被告违法实施“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事实的。诉争的标的是《集体土地所有证》应当依法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原告依法起诉有理有据,人民法院受理正确。二、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典型的严重违宪违法。两被告在第三人提供不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要求第三人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具结报告书》以技手术处理的方法代替权属来源证明书;又在没有依法由群众集体推举的指界人进行地籍调查,进行权属审核,暗箱操作,将第三人在具结书上载明清楚的14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采取“一锅煮”的方式登记确权给“北大村”,这种行为如果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工作进展而采取以“组有村管”的技手术处理,暂时应付上级检查,欺骗上级,事后及时予以纠正,群众是不会去计较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第三人在庭审中说明:1、本村并无打破村民小组界线;2、诉争的土地权属证书可能在上级政府保存,本村并无持有。真相大白,原来两被告利用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之便,非法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实施非法的“组有区管”,完全是典型的“违宪违法”的无视党纪国法的违法乱纪行为。总之,被告作出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破坏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安定,稳定的方针、政策。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内容,而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进一步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是稳定农村的基石,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问题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规章各自从不同方面规定了与土地权属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不打破村民小组界线的,是不管前提如何,一律应当确权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是十分健全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两被告不顾党纪国法,首先采取“一锅煮”的将确权给北大村所有,制造“组有村管”的假像,之后,非法实施“组有区管”将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据为己有,致广大群众意见纷纷,必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的局面,是与社会“安定和谐”背道而驰的行为,望合议庭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秉公判决依法支持原告合理合法的本案诉求。以上代理意见仅代供合议庭参考!代理人:黄维德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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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7: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于4月2日上午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第一被告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应诉,第二被告区国土局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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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7: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结果是:我们农民只会赢,不会输。政府结果是:只能赢,不能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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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太祖 发表于 2015-5-9 07: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为什么你这帖子能在这里发出来?别人的就都会被转到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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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7: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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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8: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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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8: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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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8: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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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8: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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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大农夫 发表于 2015-5-9 08:16:25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