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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我县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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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qjfke 发表于 2013-9-4 09: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县发展总部经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创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提升总部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促进产业规模化、高端化和集约化发展,增强东源县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经济和社会双转型。
         ●基本原则:发展总部经济坚持“三个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企业在竞争和合作中发展壮大;坚持总部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强化产业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打造品牌,谋求长远发展;坚持引进总部与培育总部相结合,吸引国内外总部企业落户东源,引导现有较强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的企业扩大业务领域与辐射范围,构建“总部—基地—生产”链条关系,实现区域协调共赢发展。
   
     ●总体目标:加快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明显提高。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县总部企业数量达5个以上,总部企业对全县税收直接贡献率达到 10%以上。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东源县,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东源县统一汇总纳税,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款的,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东源境内有子公司但总公司不在东源境内,将总公司整体搬迁到东源境内并注册的;
2.总公司在东源境内注册,并在东源县境外设有子公司1家以上。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部门)提交认定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内资企业由县经信局、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县外经贸局、金融企业(含上市公司)由县财政局作为总部企业的初审受理部门。
       1.总部企业认定须提交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东源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情况;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时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复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由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未获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东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河源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
      5.经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县政府以公告形式在东源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河源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6.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必须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县,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县的纳税义务,如有违约者,按已享受补贴总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并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7.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收回其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总部扶持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部企业管理       1.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复审后,报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备案。
      2.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总部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用地扶持政策:在县城规划区内规划总部企业办公、研发中心等配套用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优先解决用地。
      财税支持政策:1.新建配套费减免扶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建自用的办公用房,减半收取城市设施配套费。2.总部企业资金扶持。在东源境内有子公司但总公司不在东源境内,将总公司整体搬迁到东源境内并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3年内每年按环比增长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数额,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该企业技手术改造,加快发展;总公司在东源境内注册,并在东源县境外新设有子公司1家以上,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3年内每年按其在东源境外的子公司在东源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数额,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该企业技手术改造,加快发展。
       其他优惠政策:总部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东源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总部企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1.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限时办结。税务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燃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县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2.对总部企业高级人才引进、服务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手术人员等来东源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市、县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规定。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给予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