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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死;潮阳已沦陷”!令人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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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9 23: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潮阳区人民政府一再施展混淆视听、欺骗敷衍蒙蔽上级部门的“高级技能”!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在国家信访局“受理编号:GJS2015022548095”的答复中“一套套强盗逻辑,一件件掩盖政策的事实,一桩桩施展瞒天过海、混淆视听、欺诈欺骗敷衍蒙蔽上级部门的“高级技能”罄竹难书!真是感叹啊!”看看职工所签订的二份协议,对对“汕府159号文件”,潮阳区人民政府违背上级方针、政策的违法违纪事实一目了然。潮阳区人民政府至今未能依据以上内容的政策规定答复职工,反而是掩盖政策,欺骗欺诈之词。如“采用的是最高的补偿数额900元计算”,2012年汕头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2312元,何来最高?如何合理?如“‘工龄满30年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的政策……按照‘粤府办25号’文件规定已不再实行”的说法,更是欺诈欺骗、违背上级方针、政策的违法违纪事实欲盖弥彰,真是掩耳盗铃啊!区总工会曾向区经信局建议:“‘工龄满30年的,可实行离岗退养’这一政策有的,建议实施。”而被区经信局无理的拒绝。而2012年潮阳区人民政府的《关于汕头市潮阳区南方建材工贸总公司安置职工实施方案请示的复函》文件”为什么不提及“粤府办25号”文件呢?而非要按照“汕府159号文件”实施职工安置呢?违规拍卖土地及2.82亿元财产收益,资金流向何处?“非政策性破产”难道就可以违背上级方针、政策实施职工安置吗?有那条政策规定不接续国有企业职工社保医保呢?
        职工是在被分段分批分地点分时间被欺诈欺骗有失自愿公平前提下签订的协议,造成204位职工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情节特别严重。潮阳区人民政府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份职工代表九人签名按指印证明 “职工安置”是违法行为的事实,其依法依规从何而来?
        潮阳区人民政府一再低估党和政府的智慧,一昧为非作歹,瞒天过海,施展混淆视听、欺骗敷衍蒙蔽上级部门的“高级技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接续国有企业职工社保医保!”是潮阳区人民政府改过自新的唯一出路。
        我们职工依法三十一个月申诉至今,并未能就国家信访局“受理编号:GJS2015022548095”的答复回复《清算潮阳区人民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中的相关事项。一直强调其“利用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合同诈骗罪、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合理性,《年轻时流汗,年老时被欺榨的国营工人维权艰难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胡春华书记你来潮阳干什么?我们访民累坏了!〉  等一系列帖子,都印证了我们上访申诉的艰辛,及潮阳区人民政府敷衍推诿不作为,〈清算潮阳区人民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反映了潮阳区人民政府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依据。《给妇联的一封求助信》  反映出潮阳区人民政府违背上级方针、政策的违法“职工安置”确切。违规拍卖土地及2.82亿元财产收益,资金流向何处?看看职工被欺骗所签订的二份协议,对对“汕府159号”文件,潮阳区人民政府违反政策规定一目了然。“法律已死,潮阳已失控!”及“政府无能,潮阳已沦陷!” 这一标语在2014年3月份由潮阳区二位访民举牌于广东省汕头市委门前,实在令人感叹,令人唏嘘!而他们二位访民经二年的信访事项在广东省纪委的重视干涉下才得以解决。
        潮阳区人民政府一再低估党和政府的智慧,一昧为非作歹,瞒天过海,施展混淆视听、欺诈欺骗敷衍蒙蔽上级部门的“高级技能”!我们企望上级部门的重视及调查监督。谢谢!
        汕头市人民政府网“政务直通车”
        1、潮阳区人民政府:受理编号为:20150429stcy0001问政查询码为: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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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9 23: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請求清算潮阳区人民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广东省公安厅: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淮的观定》六十九、合同诈骗案中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职工是在被分段分批分地点分时间被欺诈欺骗有失自愿公平前提下签订的协议,造成204位职工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情节特别严重,潮阳区人民政府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二、依据“《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的规定;看看职工所签订的二份协议,对对“汕府159号文件”中的规定,潮阳区人民政府故意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中的规定;看看职工所签订的二份协议,对对“汕府159号文件”中的规定,潮阳区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四、依据《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window.open.replace));\"  class\"img-src\"   onload\"javascript:if ){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heightparseInt;this.width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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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9 23: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的阴暗,急需党的阳光照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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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9 23: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的阴暗,急需党的阳光照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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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9 23: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汕单位、企事业单位,全市人民呼吁告知书:同违法犯罪集团斗争,人人有责!潮阳区人民政府利用“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抗拒执行、故意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违法违规违纪的犯罪行为必须改过!潮阳区人民政府一直采取夸夸其谈,泛泛其词,自圆其说,不着边际,不对政策,欺诈欺骗,混淆视听,蒙蔽上级。以达到利用“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抗拒执行、故意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违法违规违纪的犯罪行为为目的。看看职工被欺诈欺骗所签订的二份协议,对对“汕府2004年159号文件”,潮阳区人民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目了然!!职工依法申诉二十六个月,十一位区长书记、郑通声副市长、省第九巡视组王处长的接访至今未能依照“汕府159号文件”书面答复我们及按政策规定给予处理解决,潮阳区总工会的建议被拒绝。潮阳区人民政府利用“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抗拒执行、故意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违法违规违纪的犯罪行为必须改过!呼吁汕头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汕单位、全市企事业单位,全市人民不要姑息养奸,助长潮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救救潮阳区人民政府吧!挽救潮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吧!挽救行动势在必行!!我们职工的诉求最简单: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接续国有企业职工社保医保!我们怒喝:潮阳区人民政府利用“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抗拒执行、故意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违法违规违纪的犯罪行为必须改过!附:潮阳区人民政府拒不执行、故意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违法违规违纪的犯罪必须改过!  “依据《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纪律处分条例》颁布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的规定;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中的规定;三、“依据以下的职工上班,并接续社保医保这一先决条件。潮阳区人民政府“利用集体研究”的形式,故意违背国家方针政策,影响党和国家威信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违规拍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目了然。八、职工是在被分段分批分地点分时间被欺诈有失自愿公平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并且协议生效前在多位潮阳区领导接访中声明协议无效。签名对“职工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职工已有83人;2014年8月19日又有23人签名或授意签名对“职工安置方案”有异议,如果区经信局有胆量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征求职工意见,职工异议必定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其次,破产程序的职工代表大会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欺瞒职工,是违法行为,二份职工代表按指印的证明书足以证明职工代表大会违法的事实;第三,从潮阳区人民法院批准破产前的2008年到现在的2015年1月一直无召开职工大会,宣读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第四、连2013年4月10日向潮阳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潮阳区人民政府也不敢召开职工大会,向我们全体职工公开出示或宣读“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潮阳区南方建材工贸总公司安置职工实施方案请示的复函》”文件的内容;第五,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用“因企业改制……”,在《关于要求登记失业的申请》中用“因潮阳区南方建材工贸总公司改制停业……”欺诈职工,蒙骗上级,骗取失业保险金,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而且政策培训从来也没有实施过,侵犯了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权利。潮阳区人民政府“利用集体研究”的形式,故意违背国家方针政策,影响党和国家威信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违规拍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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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10 00: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劣迹斑斑的潮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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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10 00: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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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坎坷_mu 发表于 2015-5-10 00:24:39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