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救过来 - 

关于丁汉忠案的意见书——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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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忠的女儿 发表于 2015-5-10 18: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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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忠的女儿 发表于 2015-5-10 1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去的第二个人是不是我父亲砍伤的疑问很大,看到判决书上第二把镰刀砍到的第二个人竟然没有死者血迹,,反而是非法强拆者拿着铲我爸头破血流的铁锹上有死者的血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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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忠的女儿 发表于 2015-5-10 18: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去的第二个人是不是我父亲砍伤的疑问很大,看到判决书上第二把镰刀砍到的第二个人竟然没有死者血迹,,反而是非法强拆者拿着铲我爸头破血流的铁锹上有死者的血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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