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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强拆英雄还是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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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 发表于 2015-5-10 17: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签强拆丁汉忠

山东潍坊村民丁汉忠因其母的房屋遭拆迁者强拆,丁持镰刀挥砍,致两名拆迁者死亡。一审被判决死刑,丁不服上诉。舆论焦点在于,丁汉忠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知道”为你带来这场精彩辩论。
2013年12月3日,江苏苏州严山村村民范木根砍死两名拆迁人员,被视为抗强拆、抗血拆自卫的符号性人物。丁汉忠被称为“山东版的范木根”,更恰当的说法是范木根是“江苏版的丁汉忠”,因为丁案发生的时间要早于范案。
2013年,山东潍坊丁家山村村民丁汉忠及其母的房屋,均被划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迁区域,但因拆迁补偿未谈妥,丁家迟迟未搬迁。2013年9月25日,数名拆迁者试图拆除丁汉忠母亲的房屋,双方发生冲突,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其中两名拆迁者死亡。2014年7月28日,潍坊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他不服上诉。但在上诉状递出4个月之后,他还未接到开庭通知。
那么,丁汉忠抗拆砍死两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正反双方争辩激烈。
漫天要价,强拆有理?
支持者认为,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把宅基地等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然后置换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来。一这不是无偿的,农民把宅基地等复垦为耕地,获得了额外建设用地指标的城市是要给补偿的,二这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为了在节约与保护耕地的前提推进城镇化。
但某些农民不理解,像被拆迁的城中村农民一样索要高价。其实这两种情形是不一样的。后者是农民的土地直接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了,索取市价还有一定道理。前者没有征用,只是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已,城市只是取得了用地指标,总不能以城市建设用地的市价来补偿吧?否则就会出现下述结果:城市通过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用地指标时,要支付一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市价;然后再征地取得建设用地,再支付一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市价,太荒唐了。
支持者因此认为,对漫天要价者,出于公共利益,就应该强拆。
反方者则表示,不要树立虚假的靶子好不好?在丁汉忠案件中,村里出面签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拿了钱,但给的补偿也实在太低了。丁家山村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村此次拆迁需搬迁的33户,分为四类分别进行补偿,正房补偿标准为每平米350元,偏房为每平米200元,比较好的偏房为每平米300元。
丁汉忠家边正房三间、西侧和南侧还有偏房近四间,加上院子共近300平米,总共才补偿3.6万元左右。丁汉忠母亲的房屋稍小,只补偿2.3万左右。拆迁后的安置房需4.8万一处,“还得再交钱,我们觉得不能接受”。
这个200-350元每平米的补偿标准,用来补偿房屋的建筑成本都远远不够吧?放弃了宅基地进安置房,这土地用途变性的差价考虑了吗?宅基地可是建设用地哦。如此低的补偿标准,丁家没有同意拆迁,有什么不合理的?强拆有什么合理性可言?
拆母亲的房子需要下此重手吗?
认为丁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支持者指出,丁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母亲的房屋进行拆除。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赶往现场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和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
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与黄中太先后死亡。
支持人认为,强拆的不是丁汉忠本人的房子,而是其母亲的房子。拆迁人员即使是侵犯私权,侵犯的也不是丁汉忠本人的私权。而且,丁汉忠用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又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针对的都是要害,如果不是有杀人的故意,是不该下如此的狠手的。
而持反对意见的人表示,这种说法真够“理中客”的。丁家院子里有北屋六间,三间大屋是丁汉忠所有的宅基地,三间稍小的屋子属于丁汉忠母亲,丁汉忠与母亲的房子本来就在一处好不好?当丁汉忠母亲房子在没有达成协议被强拆之时,你难道要求一个年迈的老太太跳出来保护自己的私权吗?她的儿子站出来无可指摘。
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条,丁汉忠就是正当防卫,委屈一点也可以算防卫过当,但与故意杀人不沾边。为了保卫母亲的私产不被强拆,丁只能以防卫性暴力反制侵犯性暴力。
连本案一审判决书也承认: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避免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村委会为了公共利益强拆合理吗?
支持者强调,如果农民把代表政府的强拆一方砍死都算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那就是鼓励千千万万的农民当钉子户,政府的权威将何在?社会的秩序将荡然无存。为了公共利益征地建设等都搞不下去了。把丁汉忠塑造为反抗强拆的英雄,只会强化“仇官”情绪、对社会安定也是不利的。
反方也反问,连村委会都算政府啦?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府,这个是常识吧?出于公共利益强拆也不是不可以,但要有经过正当的程序,这个村委会强拆履行了任何正当的程序了吗?如果没有正当程序,请问和一般暴徒侵犯私产有什么差别?维稳的前提是维权,侵犯权利的秩序带不来真正的稳定。
辽宁本溪张剑案应该成为丁汉忠案的指导案例。张剑父亲在本溪某论坛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成了钉子户。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2009年9月4日,本溪中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个案子当时被视为法庭保护私权的积极信号。
丁汉忠案涉及到的问题太多了:私权保护啊、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成色啊……这里且谈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不仅有正当防卫的规定,亦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对正当防卫是不含糊的,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限防卫权”难得一见。
某省高法官微发布过一案例:姜某看了侯某等人一眼,引起侯某三人追打,姜某警告未果后持刀乱捅,致二死一伤。法院认为姜某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一位法官吐槽:“被三个人围殴还不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获得无限防卫权,那要怎么样才够?”那么,丁汉忠抗拆砍死两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火夫 该用户已被删除
火夫 发表于 2015-5-10 17: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各条村自行制订的自治章程不一样,但村委会没经过村民大会投票表决,架空村民私自与政府签订这个用地指标置换方案是无效的。我们这农民宅基地还能自由买卖,差不多已成了私人财产了,拆迁的话若农民不愿意折算成货币/房子补偿,就得异地同面积用地补偿。
火夫 该用户已被删除
火夫 发表于 2015-5-10 17: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村委明显是侵害了你家及本村村民的利益,也许是为了挣取当中的差价,而对你家强拆。我觉得他保护财产是防卫行为,但我奇怪这些村官是怎样当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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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忠的女儿 发表于 2015-5-10 17: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去的第二个人是不是我父亲砍伤的疑问很大,看到判决书上第二把镰刀砍到的第二个人竟然没有死者血迹,,反而是非法强拆者拿着铲我爸头破血流的铁锹上有死者的血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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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忠的女儿 发表于 2015-5-10 17: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去的第二个人是不是我父亲砍伤的疑问很大,看到判决书上第二把镰刀砍到的第二个人竟然没有死者血迹,,反而是非法强拆者拿着铲我爸头破血流的铁锹上有死者的血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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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刺破桃花蕊 发表于 2015-5-10 17: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者因此认为,对漫天要价者,出于公共利益,就应该强拆。\"可以想象得出拆迁打手如狼似虎的冲进私房威胁恐吓不行最后升级到强拆弱势群体,,,既然你跟房东谈过价钱,你就承认他的私产,不然耗尽心思谈什么?,,,,,买卖谈不成,难道法律支持强买?明天我去菜市场猪肉摊告诉摊主,你的大排5毛钱一斤来十斤!不肯卖?我说你漫天要价,我直接扛了就走!可以吗??国家是由无数个小家构成,公共是由每一个小众组成。什么样的公共利益要对公共这个挡箭牌的基本构成需要拆房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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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忠的女儿 发表于 2015-5-10 17: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去的第二个人是不是我父亲砍伤的疑问很大,看到判决书上第二把镰刀砍到的第二个人竟然没有死者血迹,,反而是非法强拆者拿着铲我爸头破血流的铁锹上有死者的血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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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仁 发表于 2015-5-10 18: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當然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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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发展 发表于 2015-5-10 18: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支持的强拆者?
袁世凯_u2 该用户已被删除
袁世凯_u2 发表于 2015-5-10 18: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大的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