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donghailing520 - 

想想都觉得不可思议!!一场官司打十年!这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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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兽拳王 该用户已被删除
野兽拳王 发表于 2015-5-15 13: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请律师打官司吗??这种案子,自己做不好。QQ80900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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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onghailing520 发表于 2015-5-15 14: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市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存在问题如下:
  一、主办人黄某强法官没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市民抗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第四、第五项及受理费的分担进行核算;却主观认定被执行人金业公司应返还违约金99697.92元,案件受理费4840.5元;以及应支付铺面折价款26609.5元这三笔数字是凭所谓的“理解”得出的结果,这是认定事实错误!!执行是凭“理解”执行还是根据生效的“34号”法律文书条款执行呢??!!
  二、主办人黄某强法官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文之规定执行返还核实,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三、主办人黄某强法官既然确认被执行人金业公司应返还以上三笔数字共计131147.92元,那么,利息就应该从取得该笔现金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而这笔“财产”被执行人2003年8月14日就取得了,利息难道不应该从2003年8月14日起计算吗??主办人黄某强法官为什么只从2010年2月12日起计至2010年7月15日止呢??!!因此,利息5453.13元正确吗??为什么要故意裁定错误呢??!!
  四、主办人黄某强法官一意孤行,并武断地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只要支付本金及利息136601.05元,就认定被执行人金业公司对南市民抗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说法难道不是何等的荒唐之极吗??!!并据此确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为此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项的规定:适用程序以及法律均无不当的说法和认定是“睁开眼睛说瞎话”!!自欺欺人!!如此故意错误裁定,不但严重地坑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玷污了神圣的法律!!对吗????
  五、主办人黄某强法官既然也认定兴执字第186-1号执行裁定书中所确认的四笔数字中其中总额数、利息的计算时间、利率及结果都是错误的,那么,为什么不依法撤销兴执字第186-1号执行裁定书呢??并人为地产生了“两个既生效又相矛盾的执行裁定书”!!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主办人黄某强法官反而驳回徐国强的复议申请!!这是不是颠倒黑白呢??!!主办人就是如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来作出“正确”的裁定吗??!!
  六、复议申请人先后于2012年3月1日上午、3月12日上午、3月31日上午三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回避申请书,至今却没有收到法院的书面答复和决定书,可是,主办人黄某强法官不但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依法回避,而且多次“叫我”: “你就等着下裁定吧!!!!……!!”
  七、主办人黄某强法官一方面认定本案判决于2010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期限至2010年2月11日止;一方面又确认复议申请人主张被执行人金业公司应返还从取得财产之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属徐国强投资建设的75间铺面期间的租金及利息不属于本案执行的范围;不但自相矛盾,也是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之规定办理案件的严重错误表现!!
  八、主办人黄某强法官处理本案既不公开,更不公平、公正!!2012年3月12日上午中院张副院长接访时对我说,决定要对本案进行“阳光司法”,对此,后来却被主办人黄某强法官否定了,并在电话里对我说: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不用搞什么“阳光司法”听证的!!“你就等着下裁定吧!!……”。
  九、主办人黄某强法官既然认为本案是十分简单的执行案,那么,为什么从2010年3月17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至今两年多解决问题了吗??!!且从2011年11月28日提交复议申请书至2012年4月9日作出错误的南市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办理本案了吗????为什么故意拖延办案呢??!!主办人既不依法回避;又严重超期办理本案;甚至枉法裁判!!难道法律姑息养奸吗??!!……
  受害人:徐国强控诉
  2012年4月18日晚上
  1319761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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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onghailing520 发表于 2015-5-15 15: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人人盼,执法为民民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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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_94171731 发表于 2015-5-15 16: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大于法,有病不治,是广西官场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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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onghailing520 发表于 2015-5-15 17: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司法是灵魂和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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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onghailing520 发表于 2015-5-15 18: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司法是灵魂和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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