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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个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是检察院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提起公诉条件时做出的。 二、这个不是无罪释放。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有两种不起诉,一是法定不起诉,二是酌情不起诉。 该案件检察院的意见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故不提起公诉。 三、回帖中提到的其实应该是“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没有什么猥亵幼女的。 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显然是以强奸为主观目的,故涉嫌的是强奸罪。强奸幼女也只是加重情节,并且采用“接触说”,这个回帖中有人说到。就是即使生殖器没有插入,只要接触到了,既构成强奸罪既遂。 四、本人意见 犯罪嫌疑人以强奸为主观目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并造成生殖器接触,构成强奸罪,并非未遂。 至于是否情节轻微到可以不起诉的地步,由于没有看过材料,不敢确定。 但酌情不起诉确实是“可进可出”的自由裁量范围,即使检察院的意见存在错误,受害人一方依然可以通过申诉、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该决定书够不上什么最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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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明白~~!!要是这老头插进去了却来了个马上风,那这女孩该判谋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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