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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请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资讯调查对此冤案公开报道,监督法院依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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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_red4 发表于 2013-8-3 18: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请求《焦点访谈》《资讯调查》对冤案公开报道,监督法院依法纠错访问数:2018  回复数:53楼主回复 作者:宋晓杰2010  发表日期:2011525 12:45:33  伊春中院造假,黑龙江高院极力袒护,最高法院知错不纠,狂审乱判又知错不改,他们眼里还有人民和法律吗??恳请中央电视台和栏目组对该案予以关注,公开报道,促使法院依法纠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求法院对错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对错判的私有财产给予恢复。 
          2001年4月,我在伊春区法院起诉被告房屋侵权,想不到,一审驳回,我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2001年10月8日上午10时05分,我在伊春市中级法院亲眼目睹中级法院退休院长杨国奎公然在民庭庭长办公室同王林海庭长翻阅此案卷宗,并公开为被告活动,办人情案。伊春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林、谢世军目无党纪国法,公然将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私有产权证中的‘个人’篡改成‘等人’,歪曲事实。二审判决书将我私有产权改判为‘我与二被告三人共同共有’,此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没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又没投资组建,又不具备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关系,判决二被告是这个建筑物的共有人没有法律依据,典型枉法。
             我向媒体求助后,此案引起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栏目组的高度重视,报道并披露了我在法院维权不成,私有产权错判共有,判决存在的问题。伊春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调卷复查后,指正法院判决有错误,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法院公正审理此案,一定要重证据,严禁暗箱操作。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明确表态:判错了也不改。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通知我:尽快进京上告法院耍特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罗林城审判长开庭后对我说:“你的案子没法审,伊春市中级法院错判不改,还上省院找庭长做工作,我怎么审??”
            200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在这起维权诉讼中私有产权改判共同共有有错误,再审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共同共有撤销,改判食杂店,小吃部的产权及存车棚,我与妻子,女儿及二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我对此不服。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立案庭张萧法官多次接谈,承认判决有错误并同意最高法院立案,想不到一拖五年不给任何法律文书,今年我再次进京强烈要求最高法院依法办案,答复是驳回。最高法院电脑显示是历文华法官审结此案的。我问历法官错判不改驳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她竟然说东北案件不归她审,她没审我的案子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最高法院应再审改判的案件稀里糊涂的就给驳回了,如此审案有悖于国家法律的宗旨,难以让人信服。
            为了寻求公正,我历经十年维权诉讼,长达七年进京告御状,由于各级审判监督机关,知错不改,层层袒护。导致我在法院纠正一起错案比登天还难,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最高法院都难寻公正。错判不改我造成几十万经济损失,导致我下岗失业以此为生的家庭无法生存,欠外债数十万元,无能力偿还,对此案判决不公,我将继续控告到底,倾家荡产也要寻求公正。本人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懂法的法官对本案应依法听证,通过司法调节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司法不公。
            此案法官篡改证据,歪曲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有私有产权档案为证
            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报道光碟为证
            此案有以下判决: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伊民初字第558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民终字第453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第27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民再字第4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监民再字第53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驳回通知书民监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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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已枉法到错案都不纠的地步了,公然欺骗党中央,坑害百姓。
          国家的法律、法规就等于是摆设!!那么百姓有冤何处申??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制作出的民监字18号通知书,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制作出的民监字18号通知书”加盖的是立案庭专用业务用章!!并采用通知书的方式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
    在这起房屋侵权案中,我向法庭提交以下三份证据:市政府用地请示批复、私有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法官公开篡改证据、造假,将我的私有产权篡改等人,导致我在法院维权不成,私有财产被法院错判共同共有,进京上访控告十二年。最高法院明知判决有错误,又知错不纠,驳回了我的合理诉讼请求。在这个国家,老百姓还有人权吗??到哪去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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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sdzg 发表于 2013-8-4 08: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制作出的民监字18号通知书,加盖的是立案庭专用业务用章!!并采用通知书的方式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
    强烈请求法院对该案公开听证,政法委、人大、资讯媒体等有关单位参加听证,监督法院,依法纠错,纠正错判的财产,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还百姓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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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h0011 发表于 2013-8-4 21: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起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张萧法官多次接谈承认错判等待再审,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办的活动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一拖五年后驳回,审判监督机关层层袒护、错案不纠,公然亵渎法律,坑害百姓,造假世界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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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369 发表于 2013-8-5 11: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起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张萧法官多次接谈承认错判等待再审,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办的活动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一拖五年后驳回,审判监督机关层层袒护、错案不纠,公然亵渎法律,坑害百姓,造假世界之首。
从心开始 该用户已被删除
从心开始 发表于 2013-8-6 01: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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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79819 发表于 2013-8-6 14: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春中级法院审案法官张林、谢世军目无党纪国法,将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给我个人的用地请示批复、私有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开篡改成等人的,导致我在法院维权不成,私有财产被错判共同共有,此案经省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披露,各级法院都承认这是一起冤案、错案,至今无人纠正,为了维权,我进京上告十二年,强烈请求中纪委依法查办此案,追究造假法官的法律责任,为民伸冤,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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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5907 发表于 2013-8-7 04: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国家,法院把老百姓整的四处喊冤,无处说理,给中国丢脸。为防止法院假汇报,欺上瞒下,强烈请求法院对该案公开听证,政法委、人大、资讯媒体等有关单位参加听证,监督法院,依法纠错,纠正错判的私有财产,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还百姓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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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qpygho 发表于 2013-8-7 1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毫不遮羞的赤裸裸的枉法判决,是明目张胆地打了法治的耳光,打了最高法院的耳光!!严重破坏了法院司法公信和权威!!希望院长们重视,严处枉法者,还案子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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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ten 发表于 2013-8-8 2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的脸面都不要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就等于是摆设!!那么有冤何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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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百分百 发表于 2013-8-9 11: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的防线都溃败了,咱们老百姓到哪里去寻求公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