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洛阳洛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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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17 02: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追究不到位,枉法裁判案就会多如牛毛。
wlggziwa 该用户已被删除
wlggziwa 发表于 2015-5-17 04: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文化太可怕,恶意中伤国家政府机关是要判刑的,你还以为谁都可以恶搞,看你无知告诉你一声。
  恶毒的你揣着明白装糊涂,瞪着眼睛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你还指望别人都能配合你,你没上过学,不懂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但你该懂得人在做,天在看,你就不怕下阿鼻地狱吗??
wlggziwa 该用户已被删除
wlggziwa 发表于 2015-5-17 05: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像一只狗,谁不配合你,你就举报谁,你就咬谁,你编造谎言,恶意中伤,你还扬言中院高院都有人帮你,同时五起官司在中院进行,你就是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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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半仙88 发表于 2015-5-17 05: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材料
  举报人:XX,男,汉族,身份证号412321196910100099: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文明路30号胡同49号:电话:18625521071
  举报事项: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罗洪波,>、经侦大队队长李建伟、张永华,城郊派出所所长王洪亮利用职权多次敲诈勒索举报人钱财共计>以及城郊派出所所长王洪亮利用职权强占举报人工业用地>2亩建设非法建筑。
  事实经过:
  举报人自93年起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县经营李雷付食批发部>,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一直合法经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罗洪波、经侦大队队长李建伟、张永华,城郊派出所所长王洪亮利用职权多次敲诈勒索举报人钱财共计>。城郊派出所所长王洪亮利用职权强占举报人工业用地>2亩建设非法建筑。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7日举报人正在经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永华、郑孝雨来到举报人办公室,将举报人企业的部分销售单和出库单拿走,之后,王洪亮来了,称经侦大队说举报人偷税漏税,举报人说没有这事,要叫笔者来,王洪亮说,你要叫笔者,没人再管你的事了,举报人问他该咋办??他说花俩钱就摆平了。举报人虽并没有偷税漏税之行为,但摄于他们是公安人员,恐其以后滥用职权,已查处为名影响到举报人经营,无奈同意,于是,王洪亮让举报人跟着他,当日给了经侦大队李建伟10000元,张永华5000元,郑孝雨2000元,。又通过王洪亮上午给了罗洪波1000元,晚上又给了10000元,以及一箱2.5升装的调和油和一袋大米。
  2、2010年6月19日左右,又给罗洪波10000元,让直接送到了他家里。
  3、2010年6月28日,给了罗洪波10万元整,>当时李建伟、郑孝雨在场。
  4、2010年7月7日,张永华叫举报人拿走销售单时,又索要5000元,举报人给了他。
  5、王洪亮索要举报人工业用地>2亩要盖房,举报人不同意,
  王洪亮就强行侵占,加盖房屋。把举报人逼出虞城县。
  至此,罗洪波总共要了121000元,张永华10000元,李建伟10000元,王洪亮2000元。长期的敲诈勒索行为,使举报人每日处于惶恐中,无心生产和经营,企业整体每况愈下,损失惨重。举报人多次向公安上一级部门反映迟迟没有结果,罗洪波和王洪亮却经常到举报人家中威胁。
  举报人认为:罗洪波、王洪亮、张永华、李建伟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威胁,恐吓举报人,敲诈勒索举报人的钱物,并给举报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敬请侦查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敬礼
  举报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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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17 07: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孟子曰:
  不贤者而居高位,是播其恶於众也。
  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