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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尊敬的荣成市人民法院宋光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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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xdety 发表于 2015-5-17 23: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山东省荣成法院院长宋光先生,
  1  2014荣民初字694民事判决书 ,荣成市佳华财富广场开发商无预售证违法卖楼是不是对消费者不公平、在法庭上不承认有预售面积是不是欺诈消费者、2011年买楼到2016交房年是不是不诚实对消费者不公平、楼房面积差异5%一审怎么能说成是并未超出合理标准还有怎样能证明网名是XXX的呢??仅凭几个字母就能判断吗??《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你有查证网名是谁的吗??有查证邮箱是谁的吗??有查证IP地址是谁的吗??网名和邮箱有联系吗??没有查证就随便拿一个帽子扣在XXX的头上。还美其名曰:网名和邮箱有高度相似性,一句话一个无辜者就要拿出十几万的赔偿金。这种话也就是无知的人才能说出来,你作为一个法官,你怎么看??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能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一审的时候明明认定发帖时间,女方在家处理相关事情,她完全不可能是发帖人,为什么还认定帖子是二人所发,从这点看荣成法院一审完全是凭空想象在判案。而荣成法院用一个网名、邮箱说成是消费者的。我们提供的法律依据、事实材料,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依法公正??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当前,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立公正有序的法治社会,而荣成法院黑心法官在这种大背景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依然置法度于不顾,我行我素,任性为之,难道这就是时下所提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宋光院长,我们写这封信可能有些激动,但都是我们的肺腑之言,不应该有针对性,但也是我们真实想法的反映,我们相信,你能够出面主持正义,践行群众路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纠偏案错案,重事实,轻人情,公开公正审判。老理说的好,身正不怕影子斜,我们没有做违法的事,就不怕鬼敲门,事实胜于雄辩,我们给您写这封信,也就是对案情真实的反映,黑就是黑,白就是白,青天白日,昭然若揭。  
  我们消费者只相信事实和证据。更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强劲东风推动下,中国的司法会越来越公正。最后,希望您能够看到这封信。
  此致
  敬礼
  正义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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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精彩的视频
  1  2014荣民初字694民事判决书 ,荣成市佳华财富广场开发商无预售证违法卖楼是不是对消费者不公平、在法庭上不承认有预售面积是不是欺诈消费者、2011年买楼到2016交房是不是不诚实对消费者不公平、楼房面积差异5%一审怎么能说成是并未超出合理标准还有怎样能证明网名是XXX的呢??仅凭几个字母就能判断吗??《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官陈军伟有查证网名是谁的吗??有查证邮箱是谁的吗??有查证IP地址是谁的吗??网名和邮箱有联系吗??没有查证就随便拿一个帽子扣在XXX的头上。还美其名曰:网名和邮箱有高度相似性,一句话一个无辜者就要拿出十几万的赔偿金。这种话也就是无知的人才能说出来,陈军伟作为一个法官怎么看??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能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一审的时候明明认定发帖时间,女方在家处理相关事情,她完全不可能是发帖人,为什么还认定帖子是二人所发,从这点看荣成法院陈军伟一审完全是凭空想象在判案。而荣成法院用一个网名、邮箱说成是消费者的。我们提供的法律依据、事实材料,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依法公正??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当前,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立公正有序的法治社会,而荣成法院法官陈军伟在这种大背景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依然置法度于不顾,我行我素,任性为之,难道这就是时下所提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宋光院长,我们写这封信可能有些激动,但都是我们的肺腑之言,不应该有针对性,但也是我们真实想法的反映,我们相信,你能够出面主持正义,践行群众路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纠偏案错案,重事实,轻人情,公开公正审判。老理说的好,身正不怕影子斜,我们没有做违法的事,就不怕鬼敲门,事实胜于雄辩,我们给您写这封信,也就是对案情真实的反映,黑就是黑,白就是白,青天白日,昭然若揭。  
  我们消费者只相信事实和证据。更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强劲东风推动下,中国的司法会越来越公正。最后,希望您能够看到这封信。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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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662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陈军伟,如果你认为没有错判的话请回答下面的几个简单的法律问题: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什么拿认购协议的邮箱作为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场质证呢??两个案子一个主审法官,为什么不在一起审理,而拿另外一个案子的邮箱来判决,还有怎样能证明网名是XXX的呢??仅凭几个字母就能判断吗??《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你有查证网名是谁的吗??有查证邮箱是谁的吗??有查证IP地址是谁的吗??网名和邮箱有联系吗??没有查证就随便拿一个帽子扣在XXX的头上。还美其名曰:网名和邮箱有高度相似性,一句话一个无辜者就要拿出十几万的赔偿金。这种话也就是无知的人才能说出来,你作为一个法官,你怎么看??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能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2 一审的时候明明认定发帖时间,女方在家处理相关事情,她完全不可能是发帖人,为什么还认定帖子是二人所发,从这点看荣成法院一审完全是凭空想象在判案。
  3 从交预付款至今,XXX和佳华财富广场从来没有发生矛盾,而佳华财富广场用恶意诉讼来牵制XXX,是不是用高度盖然性,就可以断定是荣成佳华财富广场,自导自演在互联网上制造的冤假错案污蔑XXX。
  4 上诉人依法行使发表陈述事实、评论和监督的权利,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 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说几句过头话被认定为严重侵权,这是不能接受的。当前,消费者可以公开对开发商进行“差”、“较差”等评价,是不是该种情况都可以认定为侵权,都应当赔偿商家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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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2: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军伟,荣民初字694号民事判决书,如果你认为你没有判错的话,就请你回答连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几个简单的法律问题:
  1  面积据实结算只是一种计算方式,双方并没有约定面积浮动范围差异怎么处理,而一审荣成法院却一厢情愿的说成是双方已达成允许房屋存在合理的面积浮动共识,如果是有共识的话还用打官司吗。根据《中国合同法》41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预约合同、预售合同、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纠纷是什么纠纷??而一审荣成法院不按原告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解释》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条商品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交付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一审荣成法院法院却说是楼房面积超过5%并未超过合理要求,这是国家的哪一条法律规定的超过5%并未超过合理要求??
  2  认购协议上被告和原告约定预售证下来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被告要求原告签订预售合同,而且被告的预售合同全部是不公平条约,原告要求修改也不可以。
  3  一审的时候在法庭上是不是佳华财富广场开发商不承认有预售面积??预售合同上没有预售面积这个合同怎么签??这种行为是不是欺诈消费者。
  4  无预售证违法卖楼,致使消费者无法律依据上当受骗,是不是对消费者不公平。
  5  预售合同是不是不公平条约、霸王条款怎么签,如果是签了的话就等于把消费者的权益全部剥夺了,就是坑害消费者的条约,是不是也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不是利用霸王条款故意侵吞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
  所以以上种种是荣成市佳华财富广场开发商严重违约,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合同进行不下去了。请问陈军伟副庭长,既然你一审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什么是公平??什么是诚实信用??而事实上是开发商没有任何损失,而且开发商的楼盘涨价10万多,而消费者的利息6万元难道能无偿给开发商使用吗??这就是一审法院所说的公平吗??这就是一审法院所依据的上面两个法律的诚实信用吗??这就是一审法院说的双方均不存在过错,难道一审法院可以私自更改国家法律吗??我听说是开发商的嫂子在荣成法院立案庭是领导是不是起了什么作用,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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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3: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陈军伟副庭长根据《物权法》116条利息是货币的法定孳息,合同进行不下去了,是不是法定孳息也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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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5: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政法委领导,有正义感的人们:我们都是穷苦清贫的消费者,过的日子还算不上富裕。这些钱一分一分都沾满了我们的辛酸、血汗和泪水,都是我们掏空了家底,又七凑八凑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甚至连一家老小的身家性命拼上了。然而,我们的法院领导、就这样对我们的利益生死于不顾,玩弄挥舞权利、藐视法律、践踏我们的尊严,我们还有理由任其宰割吗??虽然生命可贵,但是与利益和尊严强遭践踏,几十万块钱的血汗钱、几十年的辛苦拼搏被无良的荣成市佳华财富广场开发商侵占,我们上有老,下有小,身陷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相比,活着也不好过,死也算得上一种解脱。反正横竖也是一死,我们死就要死得轰轰烈烈。
  在我们未走上这条路之前,我们希望你们能看到我们的这篇血泪之帖、生命之帖,听到我们的肺腑之言,体谅我们的生存之苦、切身之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也就够了。因为这是在中国的天下,这是在[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的天下,这个[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是曾经领导中国人民打天下建立新中国,为人民利益浴血奋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不是现在某些拿着国家俸禄,喝民血吃民肉,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耀武扬威,不为百姓生死的政府官僚。我们相信,党的十八大的召开,中国的天是一个明亮的天,会给我们这些受害人一个公道的。望各位领导为我们这些受害的消费者出来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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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5: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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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6: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人间正义,
  拿起法律武器,
  惩治社会邪气,
  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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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7: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民办事天天喊,出现纠纷无人管;
  没有解决继续访,到市赴省找中央;
  相信组织相信党,上访群众意志强;
  公平正义总会到,和谐诚信讲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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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xxdety 发表于 2015-5-18 08: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心法官
  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