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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之兄的信2015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尊敬的郭声琨部长: 我是山西省太原市12.13案件民警王文军胞兄王东轩。现将我弟王文军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发生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山西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12月13日,民警王文军按照110指令处理一起治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遭到了一伙不明身份的人阻挠和袭击。当王文军制服了一女性袭警人员后,发生该女性死亡事件。事后得知:该女性叫周秀云,是河南省某农场职工在太原务工。阻挠民警执法的主要人物是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寻衅滋事、引起治安案件发生的是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事情发生后,太原市的公安机关不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及时公布现场真实情况,未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任由虚假消息满天飞,导致公众被蒙蔽、领导被裹挟,在全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我弟王文军也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关押。 二、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文军依法执行公务中发生的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及时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但到现在为止山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未对12.13案件出具调查结论,也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误导山西省检察院批准太原市小店检察院将王文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继续侦查。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已分别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太原市公安局和山西省公安厅提出了纠正的要求,但皆不予答复。 我认为:王文军是人民警察,为国家承担着除暴安民的职责。他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公安机关内无论用什么方法批评教育我们都认为是一种爱护。但山西省公安机关这种“磨未卸、就杀驴”的作法,实在令人心寒!《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我弟王文军在12.13事件中关于对周秀云的处警措施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山西省公安机关不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未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引导舆论,不出具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不仅使我弟身陷囹圄,更动摇了全国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信念,将给全国治安秩序造成混乱。 为此,请你们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警察王文军现场制止周秀云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是否适当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太原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撤销此案或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另附王克俭、王大瑞两位律师撰写的《关于正确处理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依法保护一线警察的合法权益》一文,供你们参考。 以上请求,请予支持。 王文军胞兄:王东轩 2015年3月8日强制手段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对行为人的人身采取的直接强制方法,包括对行为人实施的人身打击或者约束。强制手段包括公安民警通过人体的作用而实施的徒手强制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实施的强制,也包括使用非规定的器械而实施的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