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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院——刑一庭庭长张立志包庇罪犯,违法将命案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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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20132015 发表于 2015-5-19 20: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邯郸中院黑法官--刑一庭庭长张立志
  包庇罪犯,违法将命案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邯郸不仅是一座历史文化名称,还是赵国的首都,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邯郸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张立志却屡次视法律如无物,欺上瞒下,将命案违法指定基层法院审判,降格处理命案管辖,包庇杀人犯,肆意践踏法律,使死者难以瞑目,死者家属无处伸冤!!
  一起程序不公正的命案使我们家遭受多次灭顶之灾
  该起命案发生在2013年4月28日的临漳县潘村,我丈夫赵中亮因承包地纠纷被同村的张红帅、张平顺、张新平、赵志丰、张敬丽、张秀春、张红印、张宏宇、赵新平等人用砖块、铁锹打死,案件至今没有得到公平审理。2014年5月8日,临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中亮被殴打致死一案时被告人张平顺、张新平、赵新平等人的家属与我们家属发生肢体冲突,临漳县公安局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将我的儿子赵昌龙、赵昌平、妹夫赵传林羁押至今。2015年4月份,我们家即将成熟的百亩小麦一夜之间被人毁坏贻尽。我丈夫赵中亮被活活打死两年多,至今还在殡仪馆未能入土为安,亲人死亡是我们遭受的第一次伤害;作为死者的家属在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判决时,邯郸中院刑一庭庭长张立志又屡次违反法律程序将命案降格处理,现死者家属无辜被扣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司法不公使我们又遭到了第二次伤害。张平顺等犯罪分子犯下如此滔天大罪,其家属不仅没有任何歉意,甚至涉嫌故意毁坏我们家百亩小麦,巨大的财产损失使我们再遭受第三次伤害。
  杀人犯的无法无天以及当地派出所的不作为为命案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1992年,我丈夫赵中亮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20年150亩沙荒地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向大队交了承包费。后我丈夫分包给同村的张平顺和赵新平两家种了一部分,承包金额与大队要的金额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后,杀人犯两家自1993年耕种了50亩地。但在杀人犯两家种了几年后,我丈夫多次催要承包费,他们却依仗人多势众,不仅不给一分钱一粒粮,还蛮横无理地割断我家所种地周围的电线,往机井里填埋杂物,通往地里的路上挖了两米多深的大坑,千方百计阻止我们家耕种,为此,我们多次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但始终未得到解决。于是,杀人犯张平顺及赵新平家与我们家也因此产生了很深的矛盾。
  杀人犯在村干部及公安的面前公然杀人
  2013年4月28日,我丈夫骑自行车去地里干活,出门不远,就见杀人犯张平顺一伙十几个人在前方拦截要打他。我丈夫看势头不对,吓得慌忙弃车疯似地跑回家,同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村支书张保生。等村支书和四名公安干警来到我们家门前,就听不知是派出所人还是谁喊我丈夫出去吧。我丈夫认为村支书来了,公安干警也在眼前,量对方不敢怎样,也想趁机当众把事情原委说清,就大胆走出了家门。可我丈夫这一出去不到五分钟就倒在了血泊中。杀人犯张平顺一伙十几个人无惧公安,看见我丈夫不由分说,疯狂用砖头,铁锹一顿乱砸乱打,直至将我丈夫打晕倒在地后还用砖头和铁锹往我丈夫头部猛击。后杀人犯又继续追打村支书张保生及其儿子张帅印,经鉴定两人的伤情属轻微伤。四名公安干警当时怕伤着自己都往后躲。我从家追赶出来抱起已经满脸是血仰躺在地上不省人事的丈夫,其头上还被拍了两板砖。最终,我丈夫虽经多方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命案交由基层法院审判,邯郸中院张立志肆意践踏法律
  案发后临漳县公安局以赵中亮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并确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为张平顺、张新平、赵志丰、张敬丽、张红帅、张秀春、张红印、张宏宇、赵新平,本案侦查终结后,临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平顺、张新平、赵志丰、张敬丽、张红帅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后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却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临漳县人民法院请求移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邯市立刑移字第4号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由临漳县人民法院审判。
  程序的不公正激化了双方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且该后果还在继续
  2014年5月8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平顺等聚众斗殴一案时,本来我们就对临漳县法院管辖及所定罪名很有意见,但临漳县法院工作人员却领着杀人犯张平顺、张新平、赵新平等人的家属从法院正门大摇大摆进入法院,而我们作为死者的家属,却被拦在门外不许进入旁听。致使我们对法院不公平的做法更加不满,与其进行交涉,而杀人犯的家属赵孝民、赵孝彬等人却对我们大声辱骂,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以致上述庭审没有进行。事后,我们被临漳县公安局告知:赵孝民受伤,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临漳县公安局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将我的儿子赵昌龙、赵昌平、妹夫赵传林刑事拘留,至今不允许取保候审,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临漳县法院于第一次开庭打架当日再次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请示,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2014年5月1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邯市立刑决字第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魏县人民法院审判本案。
  2015年4月份,我们家即将成熟的百亩小麦在一夜之间无端被人损毁贻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要求惩罚犯罪嫌疑人,且提出嫌疑人就是杀人犯的家属,但公安至今没有立案侦查。
  我们不仅遭受杀人犯对我们生命、财产的侵害,又遭受公检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与实体的不公,致使我们与杀人犯的矛盾日益激化,到如今双方的矛盾已达到严重不可调和的地步,这不仅与杀人犯有关,公检法部门也难逃其责。
  
  
  
  如不及时纠正本案的管辖错误,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案造成了我丈夫赵中亮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命案。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我们此时的心情是悲愤交加,既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又对杀人犯充满了无尽的愤怒。本案涉及临漳县潘村多户家庭,双方的矛盾已经是不共戴天的,此时如果司法部门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就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肆意践踏,将使人民对法律彻底绝望,在法律保护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时,我们只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来复仇,哪怕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的社会后果我们也在所不惜。本案案发后,我们一直坚持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至今仍由基层法院管辖,程序的不公平,使我们对司法产生极度的不信任,也激化了我们与杀人犯家属的矛盾,就在临漳县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就发生了打架的事件,随后我们家即将成熟的百亩小麦无端被人毁坏贻尽。
  我丈夫的死亡是我们遭受的第一次伤害,本案司法程序的不公是我们遭受的第二次伤害,我们家百亩小麦无端被人毁坏是我们遭受的第三次伤害,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对于我们来说都是灭顶之灾,如果此时法院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损害的不仅是我们的权益,更是整个中国法治的悲哀。本案不公平、不公正的处理也将会接受整个社会舆论的监督,使广大民众见证我国法治的倒退,见证命案也能由基层法院审判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事件的发生!!
  最后,非常感谢每一位关注过本案的人,你们的声音是我们对抗邯郸中院黑法官张立志的强大支撑,其欺上瞒下、违法违纪,肆意践踏法律、死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遭受应有的惩罚。
  附相关法条:
  《刑法》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诉法》
  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无主ID 该用户已被删除
无主ID 发表于 2015-5-19 21: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太吓人了。
不悔人生ABC 该用户已被删除
不悔人生ABC 发表于 2015-5-19 22: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晚上灭他全家。这个社会就得以暴制暴,先灭首犯,在灭从犯,最后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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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王英良 发表于 2015-5-19 23: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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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瓜瓜的妈妈 发表于 2015-5-20 00: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夸张了吧,堵法院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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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空白 发表于 2015-5-20 01: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稻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