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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卑劣行径
请问我在被告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十多年了,一直以来工作优秀,有目共睹,遵章守法,为人正值不阿,只顾埋头工作,不善跑关系,难道就不适应国企中石化,就要受到不正常的频繁调动的对待么??当时问佛山公司杨书记,公司这样对待一个尽心尽力为其服务十多年的员工,情何以堪??十多年的工作都被认可,难道就这7个月我做得不好??没人能回应。我知道佛山分公司只是通过此手段逼员工受不了而自动辞职,规避劳动法对员工的补偿金。 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伎俩 在2011年11月中旬,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领导表面很有诚意找我表示对我十多年工龄、奖金补偿及对行政拘留适当补偿,但暗地里却在耍弄阴谋11月15日制定并下发《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邮件到下属各油站,并在11月22号以此说我违反该条例对我进行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中石化工作十多年从未见过该《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公司亦从未对员工们解释过。 一审再次知道被告中石化的强权势力 佛山石湾一审官随意更换该通知中所依据《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规章制度,从而使其摇身一变、成为合法。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广东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也可以作为处理上诉人行为的依据,这一看法明显偏离了法院应当秉持的中立审判的角色地位,将法院不恰当的变为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为其主动寻找所谓的依据,进而随意就更换了本案审理的对象,一审法院的结论是推论出来的,这种推论在逻辑上不具备唯一性、排他性,更不具必然性。上诉人是否知道该奖惩办法一事是应由被告中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举证证明的内容,这种举证责任不能随意免除,更不能由法院推论完成。被告与第三人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以所谓劳务派遣的形式随意改变上诉人的员工身份,完全是为单方降低其用人成本、逃避对众多原有员工理应承担的责任、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