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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洛阳中院吴爱国、于磊、赵淑婷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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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留名 发表于 2015-5-20 18: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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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周克选,男,手机15603990859。
        被举报人:吴爱国,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被举报人:于    磊,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被举报人:赵淑婷,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举报事项:
        一、依法查处上述被举报人枉法裁判等违法乱纪。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韩某某诉王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吴爱国、于磊、赵淑婷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6月3日,该合议庭作出洛民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以所签《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第三、四、五条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项,一审处理并无不当为由,确认为无效,驳回了韩某某要求支付法律顾问费等项的诉讼请求。
        因为最高法院极个别害怕心怀正直、嫉恶如仇且无官可罢、无职可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监督,为打压公民代理人,最高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8日不知羞辱地抛出了这个《庭答复》,该《庭答复》的具体内容是:“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读罢之后有窝心之痛,如梗在喉,深感公民基本人权遭受无端践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悲哀的一幕,人民法院应该更名为官僚法院了。
        看了这个《庭答复》,法律界明眼人士禁不住要说: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庭答复》,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何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此来判定合同无效,岂不是胡闹?
        不妨作以下分析论证: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这个《庭答复》,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答复显然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
        这个民一庭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1、从形式上看,该《庭答复》不具有规定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之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只有四种,即“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可见,司法解释的形式中并没有“答复”这一形式,该“答复”显然不是司法解释。
        这个《庭答复》没有编号,因而不是司法解释。
        2、从主体上看,作出这个《庭答复》的主体是最高法院民一庭,而不是最高法院,因而,该《庭答复》不是司法解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之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可见,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最高法院民一庭,最高法院民一庭本来是无权作出并发布司法解释的。
        3、从程序上看,首先,该《庭答复》未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没有经过法定形式公布。
        法谚曰:没有公开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庭答复》未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而是以最高法院民一庭名义发布,显然不是司法解释;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从最高人民法院网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公报目录,结果是没有记载,也从来没有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显然,该《庭答复》并非司法解释。
        4、从内容上看,关于单位和个人的有偿法律服务问题,本来就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8条第项明确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据此,该《庭答复》显然与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相冲突,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答复。
        该《庭答复》属于有关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所规定的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的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该法第17条又明确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该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该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据此,不难判断,该《庭答复》显然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其作出之日起就已经自行失效。
        该《庭答复》充其量不过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这个对有关法律问题思考尚不成熟的特殊时期,表态的倾向性意见,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普遍适用,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43条第2款也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经过简单地类比推理就不难发现该《庭答复》是多麽荒谬、丑陋,我国法律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尚能如此人道,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为什么对公民代理人如此刻薄?如此不人道?难道公民代理人是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不共戴天的仇敌?
        综上,任何具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庭答复》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而更谈不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论从实体法角度,还是从程序法角度,都是歧视性的违法规定、无效规定,根本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
        上述被举报人明知该《庭答复》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却看的跟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甚至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样高,显然属于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依据《宪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举报,请求依法查处上述被举报人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等违法乱纪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举报人:周克选    15603990859
        2014年8月1日经过简单地类比推理就不难发现该《庭答复》是多麽荒谬、丑陋,我国法律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尚能如此人道,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为什么对公民代理人如此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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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20 2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孟子曰:不贤者而居高位,是播其恶於众也。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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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20 21: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前总统布什有一段名言:“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美国宪法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的规定,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立法”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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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20 22: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一项潜规则的流行,背后都站着一群对违规操作默许或纵容之人。那么,我们该怎样来治理潜规则盛行的这种“社会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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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20 23: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克明先生有一句名言:“有案不查是失职,有案不认真查也是失职,能查好的案子没有查好还是失职。”如此枉法裁判案,还有等到发个举报资讯发布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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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21 0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劳动者”不能只是一句“口号”2015-04-29 15:00:00 人民网“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2015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于4月2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马克思理论认为,劳动是一切产品和价值的根本来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劳动,尊重劳动就是尊重劳动者自己。[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值得尊重和鼓励;一切创造,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造,也都值得尊重和鼓励。全社会都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能看不起普通劳动者,都不能贪图不劳而获的生活。”[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总书记的讲话,为尊重劳动者提供了理论遵循。尊重劳动者,必须从政治上关心劳动者。尊重劳动者,必须从生活上帮助劳动者。 尊重劳动者,必须从健康上保护劳动者。劳动者有尊严,人生才有幸福,国家社会才会健康有序,实现中国梦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在“劳动”面前,我们所有人都该心存敬畏;以“劳动”之名,劳动者应该拥有尊严、公平、梦想,以及出彩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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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21 02: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花八门的“潜规则”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关键是其披上了合理的外衣,混淆了视听,干扰了视线,掩盖了是非。只有“潜规则”伪装的外衣剥去,我们才能看清楚内在的本质。当然,这就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对公共决策中的“潜规则”,要敢于在阳光下“晒一晒”,蒸干其中的水分,用干货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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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5-5-21 03: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潜规则”不除,社会就会缺少公平和正义,容易走上歧途。如何整治“潜规则”呢?“零容忍”是其“克星”。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下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轰动一时的香港城市大学内地博士生陈静用一万元贿赂老师换取考题事件便是典型。破除“潜规则”,尽管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但其“零容忍”的理念,其在每个人心中建一座廉政公署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