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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瑶提供给法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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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long0911 发表于 2013-9-23 18: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要案情:
  一、2008—2012年,疑犯 赖炉旦与王琼瑶经预谋串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李建成律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梁三群等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法律事实,非法策划帮助下伪造证据以(万年县丽水分公司)名义利用诉讼诈骗举报人钱款 1582390 元,利用“徐云正”签字笔迹复印件,李建成提交给法庭的两份所谓“出货对账单是编造虚假出来的欠款”,是采用伪造复印出来的复印件,上面举报人的签名也是李建成从别处移花接木复印过来的。李建成没有也根本就不敢将伪造的原件提交法庭核实,伪造内容是通过编造打字复印的作案手段,其以一份落款日期为2008年4月25日的结算草单,有徐云正签字笔迹为动机,伪造两份证据,两份落款同日期为2008年7月8日的《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卖给余爱艳、徐云正出货明细对帐单》的复印件。均系不能提供原件,也没有原件可供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以丽水分公司的名义向丽水莲都区法院起诉,要求举报人向公司支付莫须有的购包欠款 1582390 元。而法庭竟然在未通知举报人应诉并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举报人夫妇偿付虚构的 1582390 元货款。故本案涉嫌妨害司法伪造证据罪。
  从起诉状原告王琼瑶与被告余爱艳所谓的余爱艳徐云正欠分公司编造伪造的复印件人民币1582390元货款型号,数量,箱数。于丽水分公司通过丽水外贸公司出货到国外的型号,数量,箱数。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