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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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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_101948771 发表于 2015-5-21 12: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12年12月20日向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订购瑞林山水4幢2单元101室住房一套,并申请购买瑞林山水认筹卡一张,金额: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于2013年05月02日再次支付给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购房款48422元,大写:肆万捌千肆佰贰拾贰,两次共支付购房款108422元,大写:拾万捌仟肆佰贰拾贰元整,2013年05月02日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将购房合同书给我签字后以“办理贷款及房权证”为由收回公司,至今为止本人还没有拿到购房合同,只开具了购房首付款发票;
  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于2013年9月28日交房,到2013年9月28日交房时该公司因“工程未完工”逾期交房并承诺按当时签订合同协议赔偿;
  2014年7月10日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承诺于2014年9月28日交房,交房前该公司安装好太阳能、阳台雨板,付清交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契税 、业费 办理房产证的一些手续费用: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量费、公证费、工本;物业管理费用等;
  2014年9月16日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本人购买的瑞林山水4幢2单元101室住房因“公司债务”被“公司”抵押,无法交房及办理贷款,自己到峨山县房管所查询自己购买房屋产权已被公司登记在他人名下;
  2014年9月18日至今反复到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及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涉,该公司一直回避;
  2015年1月19日在峨山县政府蒋副县长“蒋晓林”办公室,蒋副县长、房管所所长协调下志程集团代表人“范总”出具待“李兴斌”判刑后10天内公司归还我房权;
  2015年1月21日“李兴斌”判刑,本人多次到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及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购房款或尽快交房,被告无理拒付或拒交房,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不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