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邱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所欠巨额债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张某、裴某、袁某等28人处非法集资3087万元,所得集资款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本金及利息等。到目前案发当日,邱某尚有2582.5万元无法归还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数额达2582.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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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_2015 LZ 2015-05-20 20:43:00
5月18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邱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所欠巨额债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张某、裴某、袁某等28人处非法集资3087万元,所得集资款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本金及利息等。到目前案发当日,邱某尚有2582.5万元无法归还各被害 —————————————————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