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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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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AC群流脑受 发表于 2015-5-23 13: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禄护仓, 男, 48岁,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九峰镇起良村北新街64号
  被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
  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办公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对疫苗审批、流通环节中的造假行为,监管失职和玩忽职守行为,通过媒体向所有疫苗受害者公开道歉并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协调有关部门对疫苗受害者制定疫苗接种后及时救治和第三方独立鉴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疫苗受害者前期赔偿和后期保障机制。
  事实理由
  两被告肩负者疫苗审批、流通监管的法定职责和保护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定义务,但两被告不但监管行为失职,而且造假。导致了全国疫苗流通、接种、鉴定环节的造假乱象,导致所有疫苗受害者受伤害后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及合理的赔偿,其事实如下:
  浙江天元生物药业公司的双价出血热疫苗是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经药监局批准颁发批准文号,2000年5月与山东省防疫站等单位合作进行的临床实验,预防效果考核,2001年4月进行的相关人士研讨,在经过药品审评中心的相关人士审评后,于2002年12月18日正式批准注册的。但浙江天元公司却早在2002年元月就已正式生产,9月份正式上市,不但早产了后来才批准注册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而且同时生产了一种假疫苗,冒充后来正式批准的国药准字文号,在陕西等地接种,造成多人伤亡事件。而作为疫苗审批、监管职能机关对造假疫苗的上市流通,不但未进行查处,在受害人经历多年维权举报后反而伪造批文,掩盖假药犯罪,包庇生产企业。给疫苗受害者造成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救治,合理赔偿,伤害后期没有合法保障的严重后果。禄护仓等全国各地疫苗受害者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多次投诉、信函,要求第二被告公开相关疫苗的审批及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周至县公安局也多次发函和办案民警亲赴北京调查。但两被告所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掩耳盗铃。不积极履行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和药品监管的法定职责。因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公开道谦,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平公正的抢救、鉴定、及赔偿制度和受残儿童后期合法的生活保障。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禄护仓
  2015年3月8日

  本公益诉讼诚邀公益律师,公益机构,法律相关人士,维权人士,正义媒体参加,关注。联系电话:13484536952??
  每个家庭都会有孩子,每个孩子都会打疫苗,有接种就会有风险。今天受害的'是我,明天就会是你或他。就象达利斯摩剑。不知下一个会落在谁的头上。关注别人!!关注公益,就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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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贵州AC群流脑受 发表于 2015-5-23 15: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疫苗在减少疾病传染与流行的同时,也带着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和局限性,这是由疫苗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因此,所谓的“安全”疫苗并非绝对不存在风险,科学上所谓的“安全”实质上是经济净效益——好处大过坏处,另一层含义则是,疫苗的风险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正如某疾控相关人士明确指出的:“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疫苗。没有哪一种疫苗能提供完全的保护,而又完全没有风险。”也即,即使是完全合格的疫苗,也存在造成受接种对象死亡或者后遗症的可能性。这一现象被日本的预防接种界形象地称为“恶魔抽签”,因为谁也无法预测到合格疫苗背后的风险概率究竟会落在何人身上,谁会不幸被抽中恶魔之签而祸从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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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碟教父 发表于 2015-5-23 17: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递交了行政诉讼状,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根据《信访条例》做出的。
  我压根就没有信访,我是举报医生故意伤害罪,长春市卫生局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我们有这样的行政部门离中国梦太远了!!
CZM4 该用户已被删除
CZM4 发表于 2015-5-23 17: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要考老百姓来推动建立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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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碟教父 发表于 2015-5-23 18: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学纠纷案频发
  本报笔者 张立超
  当前,医学纠纷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日益受到社会关注。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对外通报了近三年由该院审理的医学纠纷案件情况。2012年至2014年,该院分别审理医学纠纷案件53件、52件和60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数量有增长之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金山介绍,医学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医学机构管理水平及医学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部分患方对于医学行为的风险性、局限性缺乏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部分医学机构未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存在漏记、补记、未按规定修改病历、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等问题;还有部分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存在告知内容过于简单、格式化的问题。
  王金山还表示,部分患方对于医学行为的风险性、局限性缺乏正确认识,导致医患双方对医学手段及其后果认识不同。还有部分病患及家属法律意识较弱,发生医学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导致矛盾激化。
  此外,案件中还存在着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的问题。由于医学行为专业性强,患方对医学机构依从性较高,医学技手术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导致医方的服务出现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医学资源分配不均,患方扎堆到三甲医学机构就诊,这些医学机构就诊患者数量庞大,客观上难以保证与每一例病患都有充分有效的沟通。
  王金山表示,在审理侵权类医学纠纷案件时,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暁龍妞 该用户已被删除
暁龍妞 发表于 2015-5-23 19: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顶一下!!希望早日走通诉讼的路、我们后辈们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