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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厅“尊重法院判决结果”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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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凉快快 发表于 2015-5-23 17: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柯桥区人社局败诉终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令其重作行政行为,被告继续用法院驳回上诉的“无法可依”重作行政行为,原告成了法外人,1月15日向省政府反映“区人社局败诉终审抗衡判决,仍称“无法可依”,还超越判决撤消原告养老权益,并过期发送《重作意见》”。
省人社厅回复“已经司法渠道解决,当地人部门应当尊重法院判决结果”意见。
被告胡局长拒之不理,豪言:“我重作的《意见》明摆着就是错的”。
        原告再次反馈给省政府,3.11日,省府交当地政府,转回的是柯桥区政府,转败诉终审的被告区人社局已经法院终审驳回的上诉内容“离职前工龄要求视作缴费年限,应当通过司法途径或仲裁行政复议”。
     原告再次反馈省政府“当场政府转被告上述用终审法院判决撤消的上诉理由回复、省厅意见由谁来执行、被告违反《立法法》“法律效率高于行政法规”杜绝复议的行政行为,如何纠正”?
        省府又交绍兴市政府办理,4.27日绍兴市政府回复省政府转达原告:您反映“离职前工龄要求视作缴费年限”的信访事项,已多次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不再重复告知。 绍兴市信访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从没收到过绍兴市政府任何回复,且“离职前工龄要求视作缴费年限”事项,是被告柯桥区人社局已经绍兴市中院终审驳回的上诉内容,而无须信访!本人反映的是“被告败诉二审后,被法院责令重作的《处理意见》继续抗衡司法,抵制、超越判决侵害权利人受益,并过了行政复议期送原告与法院,导致区政府称行政复议过期而从未给过回复。
                        被告区社保局回复柯桥政府网民生直通车
        虽然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遵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将严重损害傅某某同志的利益,但既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作为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和服从,无奈我们于2014年11月13日重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法院认定的这类情形目前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未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的原则,对傅某某“离职”前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如今后国家和省、市出台规定时,再按规定处理。
        二、因判决浙人社221号文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傅某某。故我局2014年6月批准,同意其按此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164个月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业务回退手续,其补缴的费用按规定予以退还。221号文第四条第三项:具有本省户籍……,因辞职,自动离职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文既无离职不承认工龄规定、原文后面括号内明确注解为承认你的工龄,补缴与否,只是待遇有别。被告美其名曰指责判决侵害权利人正当受益,实质是既抗衡视同缴费年限、还刻意无视浙人社221号文第一、二项对复退军人与知青视同缴费年限法规,又超越判决撤消权利人受益,及社保缴费政策推行前参加工作者为“中人”缴费十年即可享受养老金法规。
        傅某某,男, 1969年10月作为知识青年下乡,1972年12月应征入伍,1978年退伍,安置在原绍兴化肥厂工作。1983年4月    傅某某向厂方提出要求“离职”,同年5月5日,原绍兴市重化工业公司批复,同意其“自愿离职”。此后,原告一直在自己经商。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08年12月,才以自谋职业的形式在我区首次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延缴至今..
        我局认为 傅某某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从国有企业“离职”的情形,属于“辞职”行为。应按辞职的情形处理。但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将原告经批复之‘离职’视为辞职,原告辞职时也非富余职工”,故侧面否认原告情形为“辞职”也排除为“自动离职”、辞职时也非富余职工”。而事实上,职工离开企业有被动和主动两种。开除、除名和辞退为被动,主动离开只有辞职和自动离职。提出申请经批准离开的属辞职,没申请或没批准而离开的属于自动离职,除此之外,没第三种情形。376号有明文法规)。
     傅某某1983年离开企业时,是经申请,得到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毫无疑问是“辞职”一审判决却认为,被上诉人的情形既不属于“自动离职”,也不是“辞职”。而目前国家和省的法规、文件只对“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工龄计算有规定,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的情形排除在“自动离职”和“辞职”之外,这样就使被上诉人的情形变成了“无法可依”。
        另外,法院还判决认定 傅某某不是浙人社发221号文件的适用对象。其在2014年6月申请,我局批准按浙人社发221号文件一次补缴13年7个月的行为变成了“违法”。法院的判决剥夺了其补缴的权力,也使其本可在2014年7月就能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变成了须按月缴满15年后才能享受。这样的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从而判决认为我局原信访答复认定傅某某“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依据不足[而事实上我局处理是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本没有作出过认定其缴费年限为“零”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限我们六十天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原告再次反馈省政府“当场政府转被告上述用终审法院判决撤消的上诉理由回复、省厅意见由谁来执行、被告违反《立法法》“法律效率高于行政法规”杜绝复议的行政行为,如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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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董刚 发表于 2015-5-23 18: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有法不依也不会受到任何追究的环境下,有判决也不执行也就随之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