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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社局溧人社行复决字〔2015〕第1号完全无视事实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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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93389575 发表于 2015-5-23 22: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付芮来娣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申请
  申请人:张逊,身份证:320423196507070031,信函签收:13004415901。
  被申请部门:溧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请求事项:支付芮来娣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事实理由:
  1996年7月你中心确认芮来娣是潘易锦的供养直系亲属。   
  2007年12月芮来娣病亡。
  请你中心支付1996年8月—2007年12月芮来娣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20868、00元。另予1996年8月始计息。  
  此致
  溧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张逊 
  2014年10月15日
  附《溧阳县机电厂信笺》:溧城镇:兹有我厂退休职工潘易锦,男,1920年生,原妻1974年去世。退休职工芮来娣,女,1921年生,原夫1970年去世。现双方自愿结为夫妻,互相照顾,安度晚年。请按规定给予登记。致、敬礼。1985、10、13、溧阳县电机厂。摘录于溧阳市档案馆、全宗号601、年代号1985、案卷号长93、张号180、2008年9月24日;2008、9、24、溧阳市档案馆出具证明专用章〔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逊,信函签收:13004415901
  被申请人:溧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复议请求:确认芮来娣救济费“企业给” 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芮来娣救济费并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14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支付芮来娣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申请》:1996年7月你中心确认芮来娣是潘易锦供养直系亲属。2007年12月芮来娣病亡。请你中心支付1996年8月—2007年12月芮来娣的供属定期救济费20868元。另予1996年8月始计息。附档案:退休职工潘易锦、退休职工芮来娣申请结婚、1985年。
  被申请人2014年11月7日邮《答复书》:本中心近日收到你关于支付芮来娣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申请,经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潘易锦生前系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1996年7月,华鹏公司将芮来娣作为潘易锦供养直系亲属进行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芮来娣列为潘易锦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发放对象,芮来娣相关待遇享受的证件由华鹏公司统一领取,且华鹏公司已经将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救济费给了芮来娣本人。现你要求本中心支付1996年8月至2007年12月芮来娣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20868元及利息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中心不予支持。            
  答复“近日收到”是那日、“统一领取”有否依据,请复议查明。
  答复“且…救济费给了芮来娣本人” 。该“给”违反法定给且不代表法定给和企业确给。
  另芮来娣未签领过该“给”1996年8月至2007年12月规定数救济费。
  请予复议。
  此致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张逊 
  2015年1月3日
  附:被申请人《答复书》。本申请挂号邮寄。
  
  
  
  决定书上的时间是 2015年2月10日
  邮出该决定书的时间是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