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hardstone_east - 

杭州飙车撞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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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千同 发表于 2015-5-26 18: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楼下保持队形-------------
为了下一个 该用户已被删除
为了下一个 发表于 2015-5-26 20: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师母已呆
  
  指鹿为马
  
  相信党 相信人民政府
lhgdxx 该用户已被删除
lhgdxx 发表于 2015-5-26 20: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们理性讨论,请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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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life 发表于 2015-5-26 21: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三年也没有这一周回复的帖子多。想看到公义,却看到了不公。即便最后法院判决危害公共安全,也是政治需要,与法律公平无关。麻木的,无奈的,没有资讯、言论、集会的自由的P民。我们什么都不是。没有权和钱,做个工作的机器,等死而已。
waterlife 该用户已被删除
waterlife 发表于 2015-5-26 22: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了想,那么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也有一定道理,不过还是期望你们能有更详细、更准确的分析,最好从犯罪构成的要件着手,把事情讲清楚才好,才更具说服力。
  如果只有结论,没有分析的过程,恐难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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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ardstone_east 发表于 2015-5-26 23: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这个!!
  
  每个人都做好了,自然就能好些~~~~~~~~~~~
  
  别指望别人能帮自己,只有自己能帮自己;在当前环境下,法律与法规是不能杜绝超速、酒后驾车、闯红灯之类现象的,人行横道更是无法保障你我的安全,所以过马路自己小心就是了
  
  只有你我都做好了,才能获得所谓的路权,不要指望别人~~~~~~~~~~
蓝_宇轩 该用户已被删除
蓝_宇轩 发表于 2015-5-26 23: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需要就是更大悲哀啦!!
  
  在当前阶段,自由??啥是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的,到哪儿都一样,只有利益!!!!!!!!米国的自由不是很多人标榜么,其主流媒体不也是选择性报道??
f1yingsnow 该用户已被删除
f1yingsnow 发表于 2015-5-27 01: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了想,醉酒驾驶,如果完全处于醉洒状态,就属于无意识状,那么此时就相当于没有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而对于精神病人,依法是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为什么对醉酒的人处罚呢??因为这是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前一行为时是自由的,开始着手后一行为时,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情形。也就是说,醉酒驾车,虽说驾车时是无意识的,但使之处于醉酒状态的行为,是自由的,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的。其选择了醉酒,也就具备了可以处罚的前提。
  如果是别人捆绑着司机逼着他喝醉,进而处于完全无意识状态,然后司机本能性的开车走了,就算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对司机也不能处罚,因为司机没有期等可能性。因为前一行为,并不是他自由选择的,而是被别人逼迫的。此情况下,有可能会对那个逼司机喝酒的人进行处罚。如果逼司机喝酒的人,是故意逼司喝酒,然后放任司机驾车离开,那么,逼人喝酒那个人,应该属于间接正犯。即,出了事故以后,由对逼司机喝酒的人处以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以此分析来看,醉酒驾驶为什么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总是有个认定的限度的吧,如果依某些人的观点,不论客观情况如何,只要是开车撞人,就是交通肇事,就是过失,这合理吗??
  所以,还是应该依法查清各个构成要件,仔细分析,切莫草率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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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ardstone_east 发表于 2015-5-27 02: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撞死你的仇人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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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_bq 发表于 2015-5-27 03: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话,我愿意用3年的牢狱换一个仇人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