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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武昌区法院如何违法办案
2015年5月13日,本人至武昌区法院立案庭申请行政诉讼立案。武昌区法院立案庭接受立案材料后,开具了。 该案于2006年12月29日曾经向武昌区法院立案庭申请过,当年接案的龚法官对我要求立案的答复是: 你这案子,立案庭不予立案也不下书面裁定,你爱到那告去那告。 从2006年至2015年5月,为依法立上案,法院给当事人带来多少的周折与磨难,在此省略不表。 2015年5月1日起,法院立案制改革----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抱着对新政的期望,我5月13日递状武昌区法院立案庭, 等到5月25日仍未通知立案,我只好当日去立案庭窗口打听。接案的周法官给了我一份 。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诉权,本着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理解,下面对武昌区法院立案庭在本案上的作为进行评判: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武昌区法院在时间上未遵守法律,不是本人5月25日主动找法院问5月13日案件进度,法院何时会答复我,真不明确。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武昌区法院的所谓“通知”既非法律规定的裁定文书又无文件编号;本人原告对武昌区法院“不予受理”的结论和 法律依据不服,对这种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合法的“通知”,原告如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通知"引用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存在错误,该错误发展到连法律条款数字标示都不对。 “通知”中书明: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案本院不予受理。 经查对第四十条并无款,更无第四款。“通知”的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如此草率、敷衍地履职,如何能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错误频出的理应得到纠正、撤消。 投诉人:鄢裕祥 15537364589 2015.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