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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控 告 人:刘本军,男,汉族,现年51岁,住址:淮安区台山寺巷28号,身份证号:320828196205140210,电话:13770408396 孙 坚,男,汉族,现年40岁住址,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县府巷27号,身份证号:320828197310270070,电话:13852257036 被控告人:淮安市检察院控申处史处长、潘革、姜红梅等 控告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淮安市检察院控申处史处长、潘革、姜红梅等人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刑事责任,维护党纪国法和政府的形象,确实做到“领导带头,正人必先正己,为实现两个100年目标和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淮安区韩信北路西侧居民刘本军、孙坚,我们两人用真名实姓和提供案件的视频证据于2013年7月16日、18日和26日到市检察院控申处多次控告淮安区公安局政委王志勇、纪委书记潘如标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时被市检察院控申处以种种理由予以拒收,他们的拒收理由是: .对于淮安区公安局政委王志勇、纪委书记潘如标的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检察院收理范围、且检察院只收理信访接待,不签任何回执。 .政府叫你们过来就有用吗??检察院没有业务写回执、检察院和政府之间没有回报的关系、检察院和信访局用的法律不一样 .市信访局的“约谈单”对检察院没有约束力,我可以将其撕了、只是说话错误,但不构成犯罪,未达到立案标准,再说他们的级别太低、我看了你们的材料不属犯罪,不予立案,但也不给什何东西、如果你们签字与拆迁无关,、让我们自己直接找犯罪份子淡或找政府谈、我们不怕“案子”大,小的我们管不了。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七、八、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被控告人现实存在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不能完成“宪法”交给的使命。因此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严惩凶手,为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尽到一个国家公民应尽的责任,特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彻查被控诉人的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并追究市检察院控申处史处长,潘革、姜红梅等人法律职任,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 此致 人民检察院 上海海事舞后 杨臻 2009年3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