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警察王文军残忍拧断周秀云脖子杀死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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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睿智客观 该用户已被删除
理性睿智客观 发表于 2015-5-27 19: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警察正当执法!
恋深之鹏 该用户已被删除
恋深之鹏 发表于 2015-5-27 20: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文军拒不认罪,按罪应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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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AAAAA 发表于 2015-5-27 20: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拧断还是压断脖子?照片能看出来吗?照片上有人证看到这个动作,一切还是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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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AAAAA 发表于 2015-5-27 21: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拧断扭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如果是压断折断,最多是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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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AAAAA 发表于 2015-5-27 23: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拧断扭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如果是压断折断,最多是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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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基 发表于 2015-5-27 2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傻逼!压能压断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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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间农夫 发表于 2015-5-28 00: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文军按罪当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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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hh075 发表于 2015-5-28 00: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文军等到现场后不向双方了解情况,就先后辱骂李康、王友志、王奎林,打倒王奎林,不问青红皂白就拷王友志,往警车上押——强制传唤、押回派出所继续盘问,这严重违反警察法、治安处罚法、公安部继续盘问规定:被强制传唤的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且必须现场盘问过,口头传唤必须现出示警察证、告知传唤事由,口头传唤不行时才可以强制传唤。王友志等人不属于前者,王文军未做后者,王文军行为一系列违法构成不法侵害。按照民法和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有权行使制止性正当防卫权。周秀云阻拦王文军违法拷人、押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王文军拒绝纠正违法行为,两次打倒周秀云在地,并有跪压胸部乳房、抓头发等侮辱妇女行为,对周秀云实施第二次不法侵害。周秀云抓他裤袋自救,属于正当防卫,但远远达不到正当防卫级别。王文军1.78米高180-190斤重,周秀云仅仅1.56米90斤重,王文军打周秀云就像打人打小孩。就这样,在抓她头发按坐地上7分钟后,王文军还是拧断她脖子残忍杀害她。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成、李康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王文军处警从辱骂他人违法开始,一路违法,最后杀人走向犯罪,根本不是什么警察执法,全部都是事实法律确凿的违法犯罪 。把王文军的违法犯罪行为说成是警察执法,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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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hh075 发表于 2015-5-28 02: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拧也好按也好,反正是脖子被王文军搞断了。拧、按断脖子会死人这是常识。王文军明知自己这种行为可以搞断周秀云脖子,还为之,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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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学开店 发表于 2015-5-28 03: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了,你们懂的,估计不会判的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