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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伪造签非法变更工商登记,算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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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范 发表于 2015-5-27 23: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由史启航、蒋海燕、郑玉梅、王春瑜四人共同出资一千余万,在山东诸城注册成立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王春瑜勾结他人,伪造了史启航、郑玉梅、蒋海燕三个股东签名,在他们三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到潍坊市工商局进行了多次非法工商变更,将公司的控制权变更给了王桂林,之后王春瑜便到了王桂林公司任职。
  2014年,在史启航、郑玉梅等人发现公司被非法变更后,史启航、郑玉梅等人依法书面向潍坊市工商局提出异议,要求潍坊市工商局依法撤销所有非法变更。
  随后,潍坊市工商局注册局局长袁恩民接待了史启航,在史启航的一再请求下,袁恩民安排其手下的陈姓科员,负责调查此次非法变更事项。
  2014年春节前,在陈姓科员的要求下,史启航去潍坊市鑫诚司法鉴定所,做了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史启航的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字为伪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在潍坊市工商局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令人意外的是潍坊市工商局书面回复我,不予撤销这些非法变更,理由是此次变更我应该是知情的,并撇开笔迹鉴定书,睁着眼说瞎话回复我,说我在变更材料中的签名跟注册时是一致的,依次推脱自己的责任,不予撤销。
  而非法霸占我工厂的犯罪分子王桂林,利用潍坊市工商局袁恩民推脱我的半年时间里,加速变卖、掏空了我们工厂的资产,给我们造成了巨额的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认为,潍坊市工商局给王桂林非法变更通过,属于失职渎职,在知道此变更非法后,自恃拥有行政权力,任性不予撤销,属于滥用职权。
  伪造我们的签名的人犯什么罪??潍坊市工商局有错吗??
hsnisme 该用户已被删除
hsnisme 发表于 2015-5-27 23: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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